因为朱一龙才有幸能看到七年前的这部传统刑侦剧,我着实兴奋了很久不仅是因为还能再看到龙哥的一部新作品,而且更因为我本身就是刑侦破案推理类题材的大fans自从上世纪90年代香港警匪片黄金时代开始,直到本世纪初大陆刑侦题材剧的兴起直至渐渐没落,我见证了整个过程。
现在的刑侦题材剧基本都是挂着羊头卖着狗肉,用一个网友的话说叫:破一个案子谈三集恋爱哈哈,话糙理不糙,说明广大观众还是很喜爱刑侦破案类型的作品,只是一直这股需求没得到满足罢了。
说回正题。
毕竟是七年前的作品,一开始我最担心它会“过时”,“土气”......结果是惊喜!
质量很高,槽点很少,演员在线,剧情有逻辑1、剧情紧凑不注水,一度让我很不习惯。
今年我看电视的常态是一边玩手机一边看电视,没想到看《天网行动》完全没法快进,第一集就有两个案子,视线和思路都不能移开,否则就看不懂。
中间接了次电话我居然往回拉了2、看剧长知识。
作为一个不会开车且对车缺乏基本常识的人,听不懂很多专业名词差点看不懂剧,什么破拆,备车,别人,大左......至于什么保险杠,刹车点,就更懵了!
但是,通过看剧,我至少在第一集就知道了两个常识:远离大货车就是珍爱生命;买卖车辆需要过户。
感觉看剧普法的效果很好3、关于破案。
说实话我们国家真的很少有职业剧,再加上不会开车,我对交警的认识仅限于马路上维持交通秩序和开罚单。
第一次知道交警部门还有事故科这样的职能部门,也第一次知道调查交通事故还有查找线索、找证人、问询这样的内容。
虽然是交警,也有刑侦的部分啊4、老剧的特点:质朴,自然,接地气。
本以为被人诟病,结果一看评论都多是好评除了画质问题哈哈。
没有加滤镜也很好看啊背景环境多接地气真实啊这样的评论比比皆是。
听到有人说交警办公场所好气派,其实北京很多部门原本的办公地址都是在这样的朱门大户或四合院里,哈哈最后还是要加上私心,夸夸我们的庞嘉小警官。
虽然涂了黑粉,依然不能挡住美貌啊哈哈朱一龙原声很棒一个行动力很强的小机伶鬼儿!
哈哈哈
前言 《天网行动》已经看完了首更的八集,真的让人眼前一亮,这部拍摄于八年的老剧剧情完全不拖沓、不注水,主要讲述了平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日常工作、生活。
在众多动不动剧情注水、职场剧不说职场专攻恋爱的所谓职场剧的衬托下,本剧居然意外的超出了我最初的预期。
对于剧的定位,应该说是类刑侦剧,说是类刑侦剧,是因为本剧中的案情虽然有一部分涉及了交通肇事罪,但大部分不涉及刑事犯罪,只是普通交通事故。
我更愿意将它称作普法职场剧。
由于本人不是影视行业相关人士,说起演技、拍摄、调度什么的完全是个纯外行,但是我是学法的,虽然不从事交警业务相关,也不是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的律师或者法官,但相信还是留下了一点点当初学习时的底子,也希望将本剧体现出来的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
相关问题的发言均是自己的看法而已,不对的请随时指出,我会第一时间改正。
序在拿正式剧中案也来探讨之前,有几个问题是剧中通用的,下面先和大家聊聊下面几个通行问题: 1、剧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是指什么(这部分理论性强且枯燥,不喜欢的请跳过)。
在剧中我们多次听到“相关法律”,这里的“法律”其实是个泛指,先说一下我国广义上的法律构成。
首先顶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由于宪法是对最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差,所以一般剧里包括现实中的警察也不会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怎么怎么样”; 第二层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般名字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剧中就是多次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后可能会说成道交法),这其实是交通案件实质意义上具体操作的法律; 第三层是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因为法律规定虽然相比宪法已经有了可操作性,但也还是难免片面或者说不够细致,因此在现实操作中衍生出了一些更细致的规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针对行政行为过程单独出台的相关规定,剧中就是反复出现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细化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后可能简称条例); 再下面就是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是各级政府(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出台的地方适用的规定;最下一层还有市及以下行政机构出台的行政规定,因为行政法规具有一部分局限性,更多的是在本辖区适用,估计剧中也不会体现,就不多说了。
所以可以看出,我们一般口头上说的“遵守法律”其实指代了很多,一般指的是最广义的法,严格上我们说的遵守法律其实应该说成“遵守宪法、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行政法规”。
以上太理论,不喜请跳过。
2、交警队的职责。
因为在弹幕里看到有人问交警队还能查案吗?
所以引申出了这个问题。
我们简称的交警队以北京市昌平区为例全称应该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支队,所以人家是警察好吧!
微博上青岛交警的回复就是这个意思,交警也是警察好吧!
好了,下面就出现了几个小问题。
(1)交警队可以处理刑事案子吗?
正常情况下,刑事案子都是由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办理,但是交通肇事罪例外,交通肇事罪是由交警部门直接侦查的,一旦发现案子可能涉及刑事,交警队需将相关证据等材料上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立案侦查,最终如果认为确实构成刑事犯罪,由交警队结案,报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后定罪。
所以人家处理交通肇事罪案子是可以的哈。
(2)交警队一般都管什么。
一般交警队以下职能:最大一块是交通执法,主要包括交通安全管理,比如上路指挥等;还有就是违法违章处理,事故处理也是归于这块;车辆管理,就是现实生活中的车管所,主管车辆登记、管理等。
所以,人家管的真的挺多的。
(3)交警队有人闹事还要打110?
因为公安局内部也是各司其职的,交警队主管上面已经说了,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派出所治安民警,以派出所治安警为主导,主管治安,剧中出现的大闹交警队其实是属于治安案件,是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需要由治安民警处理,交警不能直接处理。
所以打110是对的。
这里又引申出一个问题,交警和治安民警怎么区分,记得赵科长他们去刘晓家里吗?
有两种警察,赵科长他们交警是白帽子,还有两个蓝色帽子的警官,应该是当地派出所的治安民警。
看帽子区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一)陈晓铃、刘晓案法律问题分析一、事故经过 陈晓铃驾驶平C39723牌照小型面包车,因丈夫何强喂其喝水时将水洒至腿上,造成陈晓铃分心,车辆偏向左。
同时,前方XX驾驶(报歉,大车司机叫啥没看到,知道的情告诉我)平C26041牌照自卸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因超载引至车辆爆胎。
爆胎后车胎被爆炸气流砸向陈晓铃驾驶的面包车车挡风玻璃, 陈晓铃受惊紧张,何强从副驾驶室帮助打方向盘,致车从左侧车道越过双实线行驶到了对向车道逆行。
与此同时,对向车道上,刘晓驾驶悬挂假牌照且大灯损坏的平G20357号江铃小客车自南向北行驶,遇逆行陈晓铃驾驶的面包车未减速的情况下向左打方向盘,陈晓铃因陈晓驾驶的车没有大灯,到此时才看清对方车辆,但为时已晚,其看到刘晓向左打轮直冲自己而来,就向右紧急打轮,车辆失控,撞向道路右侧并侧翻出车道,造成何强、陈晓铃死亡,其子何小帅重任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试分析(本人不专业,自己的想法哈) 1、自卸大货车超载引至车辆爆胎,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也是主要原因,对此驾驶人XX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陈晓铃在驾驶过程中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且喝水分心,遇前车爆胎不只逆行入对向车道,且在躲避陈晓车辆时错将油门当成刹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3、刘晓驾驶大灯损坏的不符合安全行驶的机动车上 路,并悬挂假牌子行驶,遇对向车辆逆行时不只不减速,还向左打轮冲向陈晓铃车辆,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三、责任比例。
对于具体责任分析,考虑到法官对于责任认定不只基于案件证据引向出的事实,还存在一部分自由裁量权,这就会导致每个法官处理都可能存在轻微偏差,可能造成比例认定方面的差距。
法官都如此,何况我不专业的分析,所以只是我的个人想法,我觉得三方责任应为大车70%,刘晓20%,陈晓铃10%。
以上均为个人意见哈!
有不同意见请指出,尤其是第三部分我认为的责任比例,已经有不同意见出来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行车一定要离大货车远点(划重点);开车不能分心,打电话喝水喂食什么的都不行、遇事不能过于紧张,紧张之下把油门当刹车就完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二)孙仲先和葛丽案一、案情简介 三年前,刘晓通过中间人孙仲先从梁远处承包工程,赚了650万,当时三方约定,刘晓得300万、梁远得300万,中间人孙仲先得50万。
钱是由孙仲先的小三葛丽从发包商处领出的,钱领出来后,葛丽首先以青春损失费的名义扣下了200万,剩下的给了孙仲先300万,梁远150万,没有给刘晓一分钱。
刘晓不干,找到了孙仲先和梁远要求给钱,期间将二人约出,又与他们飚车、别车,致使孙仲先与梁远的车出事故,孙仲先与梁远死亡。
葛丽害怕,辞职、换了手机号躲了。
两年后,刘晓找到了葛丽,开始跟踪葛丽并与葛丽协商后续处理。
现在,事发前,葛丽最后同意给刘晓50万,其实也是缓兵之计,刘晓拿到钱后尾随葛丽至天水路,用车撞到了葛丽的比亚迪,致葛丽撞树重伤。
二、案件分析 1、三年前,孙仲先、梁远、刘晓三方协议中,显然没有葛丽的事儿,葛丽占有工程款中的200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葛丽说的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属于无理取闹。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刘晓与孙仲先飚车致孙仲先、梁远死亡。
如果刘晓所说属实,他当时只是想吓吓孙仲先的话,那么他就是间接故意杀人,所谓间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导致孙仲先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所以应该成立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
3、葛丽案。
刘晓对葛丽是明知可能造成葛丽死亡的情况下撞向葛丽,这种情况交通肇事只是杀人的方法,车辆只是作案工具,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 这个案子中除了刘晓杀人案,还涉及到了车辆买卖后没有过户发生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买卖车辆后不办理过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实能够查清买主身份,可以由买主承担责任,如果查不清买主,那不好意思,还是得由卖主承担责任。
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买车一定要过户。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三)林剑雨、田鸣案 这个案子案情其实非常简单,就是田鸣驾驶广本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超速撞上由西向东林剑雨超速驾驶的金杯面包车,造成田鸣车乘车人其妻子死亡,两车不同程序损坏的交通事故。
这个案子虽然简单,但是剧中却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咱们一个个说。
1、本案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在剧中体现的很清楚,发生事故的交叉路口没有指示灯,两车均为直行,田鸣由南向北行驶,林剑雨由西向东行驶,可以看出,从林剑雨的视角看,田鸣的车在他的右侧,在通过没有指示灯的交叉路口时,同样直行的两辆车,林剑雨要让右侧田鸣的车先行,但林剑雨认为自己是直行,就没让,造成了田鸣的车辆撞向自己的车后方,造成事故,林剑雨确实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为什么林剑雨一方如此纠结应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问题。
这主要是涉及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与否,交通肇事罪构成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二种是致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第三种情况如果存在酒后、吸毒、无证、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明知无牌或已报废、严重超载、逃逸情形,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如果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是林剑雨致一人死亡,如果他是主要责任或全责,他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他是同等、次责、无责,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能不能推翻主林剑雨的主要责任认定,是林剑雨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的关键,所以他们家才急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如果不服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要如何做。
如果不服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应该在收到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他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复核如果认为责任认定不合法,会重新做出或者责令原单位重做。
法律依据:公安部令第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4、王优美被拘留的原因。
王优美大闹交警队,抓伤了老尹,其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另一方面抓伤老尹,侵犯了老尹的身体权,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对其行政拘留七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与一般说的监外执行是不是一回事?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子中,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放出来不至于影响案件办理且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方式。
严格来说,取保候审不是说事就没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只是在判刑之前可以不用被拘留在看守所,可以回家而已,还是要随传随到的。
如果出现逃跑或出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金不退,保证人要承担责任。
而监外执行是被告人已经被判刑,但出现如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下,允许不在监狱内服刑的情况。
这和取保候审完全不是一回事。
林剑雨的案子告诉我们:一定要学交规啊(划重点);还有,一定要对交警部门的处理案件流程有一定了解,本案里林剑雨就没有在三日内申请复核,没有申请复核的话,责任认定就定型啦!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四) 陈多多案,这个案子……我需要冷静冷静……对不起,理性分析前允许我先说句脏话——靠,你们都去死吧,但凡有一个人把多多送到医院,哪怕送到医院门口你再逃逸,多多可能都不会死…… 对不起,说了脏话!
下面开始分析,多多九岁,造成他死亡的有四次撞击,事故发生前,多多的妈妈李丽芸得知多多考试不及格后,打电话给多多的爸爸陈春江,陈春江在电话里就说要回家揍多多,多多听到了,就在离家不远处的白山东路口出走了。
走出不远,多多横过马路时受到了第一次,撞击,焦云龙在多多横过马路时将多多撞伤,多多膝盖受伤、额头受伤,焦云龙把多多送到了社区医院,医生建议将孩子送到儿童医院拍片,焦云龙把多多送至儿童医院后听到医生说需要缝针,可能得花1000多块钱,他怕花钱,就把多多开车带到了贺南桥东路的公交车站,让多多自己拦车回家。
当时末班车已过。
第二次撞击。
多多在贺南桥东路逗留,遇到送外卖的XX(没听到叫什么),XX驾驶电动车将上前拦车的多多撞伤,XX直接逃逸。
第三次撞击。
多多被电动车撞伤后受伤严重,在贺南桥东路徘徊,被朱耀威驾驶斯巴鲁越野车撞伤,朱耀威逃逸。
第四次撞击。
焦大林酒后驾车将多多第四次撞伤,发现孩子受伤后,将孩子送到医院,但多多在送医途中死亡。
这个案子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1、肇事逃逸的后果。
一般来讲,肇事逃逸如果没有造成人员死亡,那么后果主要就是直接判定逃逸者全责,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
如果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就如同本案,那么没有逃逸的情况下,可能判三年以下或三至七年,逃逸致人死亡的,直接判七年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四个人前后撞击了多多,应该如何承担。
首先,前三次撞击的三人焦云龙、XX、朱耀威,肇事逃逸,承担全部责任,而且三人肇事逃逸致多多死亡,刑期会在七年以上。
第四个撞击的崔大林,没有逃逸行为,但有酒驾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多多死亡,也会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刑期不会太高,应该在三年以下。
四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四人不是共同犯罪,我们必须明白,共同犯罪只针对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看似非常恶劣,但也改变不了性质,本质上交通肇事就是过失犯罪,所以四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不可否认,四人的行为共同作用,最终造成了多多死亡,但对于共同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一直有争议,考虑到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量刑会高,为了严惩犯罪,还是希望可以达成共识,认为共同过失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五)李依依案、徐来福案、杨大伟案 这三个案子主要是破案过程比较曲折,但是案情本身并不是太过复杂,所以这一期一起说啦!
主要这几集有几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
1、赵科长在答复王优美时为什么两次三番提到林剑雨出事时路口东侧的村路?
王剑雨事故出具责任认定后,王优美一度因为律师坚持的丁字路口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从而执意上访,要求更改责任认定,这里开始时赵科长也被律师绕进去了,所以才会提到出事的路口东侧有一条投入使用不久的村路,且该村路被重新铺设并入了路网,所以出事路口不是丁字路口,就是十字路口。
当然,后面交警队反应过来了,不管是丁字路口还是十字路口,都属于交叉路口,适用条例第五十二条都没有问题。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赵科长为什么会强调村路?
其实这里主要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哪里发生的机动车事故才被列为交通事故,才归交警队管?
我们所称的交通事故应该是发生在“道路”上的才属于道交法管理的部分,才属于交通事故。
而“道路”主要指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城市道路(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等)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所以,不是所有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都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以上所说范围内的区域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警队管辖范围,例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以上可能说的比较抽像,举个极端点的例子,比如一个大型厂区,你可以想像富士康,厂区设有门卫,进入厂区需要安检登记的那种大型厂区,厂区内可能工作生活着几千人,厂区面积超大,内设很多条路。
但由于厂区是私人场所,不允许外部车辆任意通行,那么,厂内的路就不属于“道路”,现在假设一种极端情况,厂区内有一队车队从厂区驶出,结果在出厂门口时发生了两起追尾事故,前面的两辆追尾车已经驶出了大门,后面另一起追尾事故的车还在门内,问?
交警管的范围?
答:交警就管厂门外的两辆车,厂门内的车不管。
听明白了吗?
赵科长为什么几次强调那条重新铺设的村路,因为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没有重新铺设那条村路,那条村路就应该属于“乡间小路”,不属于“道路”,不那么林剑雨出事的路口就不是十字路口,而是丁字路口。
那条村路上发生的事故就不是交通事故,而只能按一般侵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信访问题,赵科长为什么反复强调甚至和刘晨一起坚持把信访答复意见书交给王优美,是为了让王优美认可信访答复吗?
不是,赵科长坚持将信访答复意见书交到王优美手上,不是为了让王优美认可答复意见,信访答复意见书是允许留置送达的,留置送达也就是国家机关将文书送达给对方后,对方拒绝签字,国家机关可以直接将文书留在对方所在地方,送达人签字确认后就视为向对方送达完毕。
所以交警队已将王优美传到交警队,当着她的面将答复意见书给了王优美,不管王优美拿不拿走,答复意见书都视为已经送达给了她。
那么,为什么赵科长坚持直接给王优美?
这里赵科长主要还是为了王优美考虑,因为我国的信访制度是层级信访制度,要求按层级逐层上访,越级上访的不予受理。
所以王优美逞一时之气不拿答复意见书,其实是断送了自己向上一级信访机构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赵科长这里做的大气,不仅对王优美的上访重视,还不希望王优美真的失去其他表达自己意愿的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引导依法逐级走访。
文件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对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等,可启动责任追究。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等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6种情况包括: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3、杨大伟案中方平替方亮顶罪,是包庇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包庇罪,方平的行为情有可原,但于法不容,最终很可能弟弟没保住,还把自己搭了进去。
但考虑到最终交警队还是查明了案情,方平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估计最后会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权力、权利的区别。
这里我还是忍不住说了出来,本剧对于案情的设置、处理其实都非常真实且专业,看的出编剧肯定向专业人士咨询过,从剧后面一长串对北京市交警队XX支队的感谢看,肯定得到了专业人士的帮助。
但我还是在字幕里看出了一点错漏,我本不想指出来,因为本剧已经是非常难得的良心剧了,但是因为这个错漏真的不只本剧出现,还在电视、电影里大量出现,甚至于记实新闻类报道的字幕也会出现这个错漏,这就实在是让我一个学法律的屡屡出戏,所以还是忍不住借这个机会提一下。
没错,我要说的就是“权力”与“权利”,我发现的字幕错漏是出现在第七集,赵科长对王优美说“阿姨,您告不告是您的权力……”“我要听陈教授,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力……”这两处字幕都是“权力”,正确的应该是“权利”。
权力与权利同音不同字,但意义完全不同,要说起来可能会说复杂,简单说一下吧,“权力”侧重点在“力”一般出现的场合都是在说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力,有自上而下的意味,比如说公权力、国家机关有XX的权力等。
但“权利”侧重点在“利”,权利是个法律概念,不具有自上而下的强制力,一般说起公民具有XX权利,用的词都是“权利”。
可能是我有点吹毛求疵了,只是在电视是看了太多太多的混用,实在没忍住。
好啦,首更八集都说完了,这真是一部难得的好剧,具有非常好的普法意义,无比期待下周更新,我一刷没看明白,二刷就顾着整理法律问题了,我还是三刷去了,三刷再好好看看细节吧!
下周见!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六)范超危险驾驶案、丁继平肇事逃逸案 在分析这两个案例之前,有个问题我前几次更新时都忘记说了,在弹幕里经常会看到有人说“这还不是故意的?
”,EMM……这个问题,其实交通肇事罪还真不是故意的,刑法学意义上的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是“明知而为之”,与之相对应的是过失,过失指两种心理状态,分别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毕竟没有一个人在开车前(我说正常开车啊,不是把车辆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的比如故意杀人什么的)会报着明知会撞死人的心态出去,而基本都是出于要么“疏忽大意”,要么“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
所以,正常的交通肇事罪,无论结果多严重,是不是造成多人死亡,都是过失犯罪。
好了,开始今天的案情。
范超危险驾驶行为。
一、基本案情 案情比较简单,范超是个网瘾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尤其是赛车游戏,他此前在网络上结识一个叫冰冰的网友,冰冰与范超商议后通过在现实生活中重现“超霸车神”游戏情节,将视频放上网,从而增加知名度,进而卖游戏牟利。
当然,这个主导是冰冰,范超负责现实生活中的赛车。
二、这个案子主要涉及几个问题。
1、自首的成立。
在这个案子里,范超的姐姐一直在引导范超自首,我们假设,如果范超听了姐姐的话,能不能成立自首。
答案是可以。
所谓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其中,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的,虽然不全然是自己的意志,有部分是受亲朋的强力压制,但从结果上看,其毕竟有主动投案的心理,结果上也是自动到案,所以可以按自首算。
而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2、范超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最终只是强制戒除网瘾了事?
范超的行为是典型的飚车行为,情形严重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形成是始于2010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有,有政协委员提议,由于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所以作出提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后面,增设一条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案范超的行为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之所以剧中没有如此体现,我想主要问题应该出自时间上,《天网行动》于2012年2月开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从剧中体现的剧情看,这部剧明显不是那种开拍前剧本还不成熟,开拍后随拍随改的那种粗制滥造的剧本,而是明显经过长时间打磨的剧本,那么我怀疑(划重点啊,我怀疑),写这段剧情时,修正案八还没开始施行,所以没有写在剧情里。
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危险驾驶罪施行前,飚车行为顶多行政拘留15日,所以才会出现范超没定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丁继平肇事逃逸案一、基本案情 丁红梅父母双亡,被叔叔养大,叔叔有一子,即丁继平,后丁继平与付文菲结婚,丁红梅为此亲自选送了装修用大理石,但没想到大理石辐射超标,造成丁继平的儿子患白血病,故丁红梅的丈夫邱世昌向法院起诉,要求大理石厂赔偿丁继平儿子的医疗费、骨骼移植费用、做试管婴儿的费用等。
由于该案法官要求丁继平出庭,丁继平在开庭前几天回到平原,在开车去法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丁继平肇事逃逸。
为了掩盖罪行,邱世昌谎称车辆丢失,后被发现。
二、几个问题 1、交通肇事逃逸后果,这个我在前面有说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直接全责任。
商业三者险拒赔。
(对于保险问题在后面的案子里会详细说明) 2、邱世昌为什么要在丁继平出事后向法院请假?
不请假有什么后果?
首先先说明,我认为,从剧里法院要求原告邱世昌与丁继平一起出庭及原告邱世昌起诉大理石厂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丁继平儿子医疗费等的请求看,我倾向于认为丁继平不是这个案子的证人,而可能是这个案子的第三人。
所谓民事案子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也就说,邱世昌如果官司打赢了,受益的应该是丁继平,所以我倾向于认为丁继平应该是这个案子的第三人,而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然,如果丁继平是这个案子的证人,如果他不按时出庭,是不会影响案子正常审理的,法院完全可以正常审理,这相当于邱世平将说不清楚案情,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很可能败诉。
但如果丁继平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就严重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而原告不按时到庭,会按撤诉处理的。
也就是丁继平不来,就视为他撤回起诉,不再对他的请求进行后续审理,法院将直接结案。
所以,邱世昌才会替丁继昌向法院请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七)王文林故意杀人案、李劲肇事逃逸、孙泽敲诈勒索案王文林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 张小明因欠饭馆老板王文山的钱,将自己的银色福田小货车质押给了王文山,王文山收到车后,将车租给了徐刚,事发一个月前,徐刚因父亲住院手术,回老家照顾父亲,故将货车交还给了王文山。
恰逢王文山的本家兄弟也是拜把子兄弟王文林来投靠王文山,王文山就将货车交给了王文林从事运输。
事发当天,王文林驾驶该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将在斑马线上横过马路的徐斌撞倒,致徐斌重伤。
王文林当即将徐斌放上车,拉到医院门前后,发现徐斌没气了(此时未死亡),就将徐斌拉至邻区路边草丛遗弃,后徐斌死亡。
二、相关问题 1、王文林的罪名。
王文林交通肇事罪不用多说,但最终王文林却是应该定罪为故意杀人罪。
这就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王文林肇事后的行为性质。
截止王文林将徐斌送到医院门口为止,王文林的行为还在交通肇事的范围内,如果王文林将徐斌送入医院,徐斌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他也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期应该会在三年以下。
但王文林选择了将徐斌拉到偏僻的地方遗弃,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徐斌未能第一时间接受治疗,他的行为从离开医院起,性质就发生了转变,心理状态就从过失肇事转化成了王文林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徐斌死亡,而故意为之,其行为转为了故意杀人。
最终徐斌死亡,王文林应该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刑期应该在十年以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张小明欠王文山的钱,将货车交给王文山作为还款的担保,其行为应该是什么。
剧中张小明说自己因为欠王文山的钱,将车抵押给了王文山。
这种说法其实不准确,准确的应该是质押给了王文山。
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的形式。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可以看出,两者的最大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质押会转移占有,也就是说抵押不需要把担保物给债权人,质押要把担保物给债权人。
所以本案应该准确地说是质押。
张小明看来是不太懂法,呵呵!
3、王文林面对在人行横道上行驶的徐斌,应如何做?
划重点啊,重点来了,应该是停车让行。
不是减速让行。
这个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司机知道要礼让斑马线,但是不知道不只是要减速,让行人先行,而且应该的做法是停车让行,也就是说只要是机动车没有停车,撞上了斑马线上的行人,就是机动车的责任,所以不要说什么斑马线的的行人横过马路时不看车啦!
行人没有看车的义务,反而是车有停车让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李劲交通肇事逃逸案、孙泽敲诈勒索案一、案情简介 这个案子比较简单,半年前,李劲驾驶车辆行驶至广裕路时,将骑自行车横穿的孟凡贵撞倒,孟凡贵身手敏捷,跳到了人行道上,未受伤。
但李劲不知孟凡贵未受伤,以为自己撞伤了人,故逃逸。
此交通事故被孙泽看到,孙泽最初以封口费的名义向李劲索要3000.00元,后又以借款名义向李劲索要了三次,分别是5000.00元、2300.00元、20000.00元。
最后一次被抓获。
孙泽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李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因为其逃逸,直接认定为全责。
但因为孟凡贵没有受伤,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三、听证问题。
剧中齐晨向李劲说明责任认定时,询问李劲要不要求听证,听证是什么程序。
交警队责任认定听证程序一般是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前,当事人提出要求进行听证,交警部门会依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取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意见,允许当事人围绕事故原因力说明或辩论。
这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一环。
四、赵一阳说的为什么不报999,当时弹幕里有人提出不是120吗?
999其实是与120并用的急救电话,是红十字会的急救电话,以北京为例,北京红十字会是于2001年9月19日启用了999急救电话,遇紧急情况也是可以打999的哈。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八)李德顺案一、案情简介 先说明一下,李德顺最终是如何死的我有点没看明白,只能是猜测的,希望大神可以给我解答一下哈。
李德顺驾驶大货车行驶至高速绿茵路时,发现车辆发动机声音有异常,于是下了高速将车停入一个配货场,李德顺下车检查。
他先是钻到了车底部查看,自认排除故障后,起身按到了车某处(应该不是车驾驶室内的启动钮,具体按到哪里不知道,希望大神可以给我解答),车辆突然启动,当时车应该是停在了一处小斜坡上,手刹没拉好,造成溜车,李德顺被卷入车底,被碾压致死。
当时车上的车主彭春来为了骗取保险金,骗冯大川是他将两条电线缠在了一起导致车车辆突然启动,是冯大川害死了李德顺,从而谎称是冯大川造成了李德顺死亡。
二、相关问题 1、彭春来为什么会谎称是冯大川造成了李德顺死亡,这和李德顺自己造成事故有什么区别?
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险是否理赔。
我们一般说的保险都是指两种险,一种是交强险,一种是商业三者险,两种车险都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都只赔偿司机与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这里的第三者不仅指代人,也包括第三者车辆。
司机本人因使用车辆造成损害的,是不赔的。
所以彭春来需要伪造一个所谓的“司机”来造成“第三者”李德顺死亡,才能获得保险。
这就是区别。
2、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都是第三者责任险,二者有什么区别。
说是区别,因为说起来过于复杂,我尽量说的简单一些。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上路车辆必须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限额是固定的,分三类,分别是医疗费项下最高赔付100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最高赔付110000.00元、车辆损失最高赔付2000.00元。
其中医疗费项下一般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伤残项下一般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超出限额部分不再赔付。
由于交强险限额还过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造成不够赔的情况,尤其是大车,出现恶性事故的风险大,所以往往会选择再上一份额外的三者险,区分于强制三者险,往往被称为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限额就不等了,我们有时听到别人说我的车上的保险多,上了100万保险,说的多半就是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顺序也是首先由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险赔付。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有一个巨大的区别,就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交强险在赔付是不管司机的责任大小,都是全额赔付,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
举个例子,某司机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人撞伤,但受伤的承担的责任大,是主要责任,撞人的司机反而是次要责任。
这种情况下,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于伤者的全部损失是100%赔偿的,如果伤者全部损失是医疗费项下总额没有超过10000.00元,其他损失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没有超过110000.00元,全部损失都没有超过交强险范围,那么是不管伤者负担主责的,由交强险100%赔偿。
如果伤者的损失再大点,比如医疗费项下花了20000.00元,因为交强险限额就是1万,所以只赔1万,剩下的医疗费转由商业三者险赔付,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一般情况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下的10000.00元保险公司只赔10000.00元*30%=3000.00元。
还有一个问题,多啰嗦一点哈,起诉的主体。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下来后,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建议应将司机、车主、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商业三者承保保险公司同时起诉上,以便一次性解决。
3、赵一阳说有诈保是什么性质?
诈保属于金融诈骗的一种,目的是获得保险金,情节严重、数额超出一定限额的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4、未遂是什么意思,除了未遂还有什么?
未遂顾名思义,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具体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个未遂其实是犯罪行为停止的行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阶段被抓获或者行为结束的,根据不同阶段分为犯罪既遂,即犯罪行为完成、犯罪目的达到;犯罪未遂,犯罪行为因为犯罪分子也不想的原因而被迫提前结束,没有完成、目的没有达到;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就是一般说的犯罪过程中间幡然醒悟、放下屠刀什么的,因为这种情况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的,所以是从轻情节;犯罪预备,也就是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为其他原因犯罪行为还没开始就结束了,严格上也是构成犯罪的。
好啦,二更的八集也说完啦,下面的由于案情没结束,下周再说啦,下周见!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九) 终于加完班了,这周加班加到我快崩溃了,第一时间来更新啦!
由于这八集的案情都没有那么复杂,还有很多点之前都提到了,不重复,下面就和大家聊聊几个我发现的小问题吧: 一、林剑雨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一年,我看很多弹幕说是觉得一条人命,就判一年?
这个问题其实还是我之前说的,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在量刑时,两个方面是重点考虑的,主观恶性大小及社会危害性大小。
其中主观恶性大小是量刑非常重要的一点,举个例子,同样是伤害造成一人死亡,一个是过失,不是有意的,比如将车停在了坡上,没拉手刹,溜车了将人碾压致死;另外一个,处心积虑的想致人于死地,之前很久就开始想尽办法如何杀死他,最终还是如愿以偿,将人杀死。
同样是致人死亡,第一个就是过失,明显主观恶性比较小,第二个就是故意,主观恶性大,很显然,最终的刑期上,第二个故意杀人的,会被判处更长时间的刑期。
说回林剑雨案,林剑雨是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酒后、超载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罚的违法行为,本身刑期就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林剑雨不是全责,而是主责,在逮捕之前没有潜逃、串供等行为,看样子交待事情也比较顺畅,没有拒不交待的情节,所以,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还是挺合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秦快在给林剑雨辩护时,为什么反复提及尹志强没有执法记录的情况,并明示法官尹志强可能存在办人情案的情况,有什么意义?
这主要涉及到刑事证据合法性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林剑雨案时,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秦快反复提及交警队在办案时没有执法记录,在办案程序上有瑕疵,并且明示法官,办案人之一尹志强可能存在办人情案的嫌疑,就是希望法官可以认定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不合法,从而达到推翻林剑雨主要责任的目的。
毕竟只要林剑雨不负主要责任,而是改成了同等责任甚至次要责任,就会不存在刑事处罚的问题,责任认定是关键。
当然,最后法官没有采纳秦快的意见,毕竟执法记录找回来了,又是在检查官的监督下进行的复原,可以说明程序没有问题,且执法记录上看,不能确认尹志强存在办人情案的情况,所以法官直接进行了判决。
但是这里还是提出了这个问题的,就是刑事证据的形成必须合法,这也就要求现实中的执法者,必须时刻崩紧严格按程序办案的弦才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杨庆春使用套牌车会受到什么处罚。
有两项处罚,因为车牌是国家机关出具的车辆登记情况的证明,属于广义上的法律文件,伪造车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套牌行为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另外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车牌的,也有行政拘留十五日的相关规定,所以首先,行政拘留十五日跑不了。
还有一项,依据还是第九十六条规定,杨庆春还会面临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赵一阳也说了,还有扣留车辆、记六分。
反正杨庆春是赔惨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石磊交通肇事致潘冬冬死亡案。
这个案件主要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从监控上看,石磊在倒车时,潘冬冬因为划了石磊的车,怕被抓到,就猫腰躲到了车后,潘冬冬是个孩子,又刻意猫腰,正处在了车的盲区,造成了石磊倒车时没有看到潘冬冬,第一次碾压后,潘冬冬倒的位置就是车正后方,石磊回看时正好在车后轮处有石头,石磊自然地以为压到的是石头,又没有看到倒地的潘冬冬,结果造成了第二次伤害。
整个过程中,潘冬冬都位于车的盲区,石磊没有看到潘冬冬,所以不存在看到后故意杀死潘冬冬的主观,只能是过失,石磊最大的问题在于启动车辆之前没有观察车辆周围情况,这点在驾校学习时教练都教过,上车前要在车辆四周巡视一圈,为的就是排除视觉死角的障碍物或人。
当然,现在车倒车影像等技术的应用使得很多人没有了这个习惯,但是还是会存在死角,比如车底等处,这个习惯还是要有的。
再有就是:熊孩子一定得教育,必须教会孩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然会出大事。
石磊有一句话说的对,孩子不懂事,当妈的也不懂事吗?
五、张德平案。
张德平是八年前逃走的在逃犯,这次也是因为老尹的坚持落网,这里有人会问,真的有人可以把罪责逃没了吗?
答案是极端情况可以。
不知道有没有小伙伴看过《名侦探柯南——二十年的杀意,佛尼号连续杀人事件》当时船上有个警察鲛崎一直追查叶才三,因为时效马上就过,一旦时效过了,没有抓到叶才三的话,就再也不能抓他了,叶才三就可以逃出升天,所以一直追查到了最后一刻。
那么,我们国家有没有追诉时效?
答案是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也就是说,有极端情况,犯罪者是可能逃脱法律制裁的,但是前提是,没有人发现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没有受害者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没有处理过、法院也没有受理过,换句话说,没有人知道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跑了以上规定的年限以上,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当然,民事赔偿另案处理。
当然,张德平的案子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因为交警已经立案侦查且锁定了张德平,只是找不到张德平而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最后一更啦) 《天网行动》已经完结,最后几集案情没有什么特别烧脑的,所以重点不在案情上,但这个剧真的很有意思,探讨的东西很杂也很深,我居然发现了有几个点真的可以深入聊一聊,下面开始吧。
一、回避制度。
在范文会案中,咱们的庞嘉庞警官彻底掉马,庞爸爸都出现了,但是这里庞嘉却犯了一个低级错误,还被范爸爸抓住了,也就是庞嘉违反了回避制度。
因为公安机关办案的特殊性,要求警察在办案时一定要保持中立、客观,一旦出现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情况,都要求相关警察回避的,尤其还是一方当事人是自己的父亲,庞嘉在这里是一定要主动回避的,即使没有主动回避,作为庞嘉的上级,赵一阳也应该得知后要求庞嘉回避,只是庞嘉一直没有说明与庞爸爸的关系,造成了赵一阳也被动了。
这点师傅看得非常清楚,所以才会训庞嘉,庞嘉确实犯了低级错误。
这里再略发散一下哈,其实回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多,当然公安、检察、法院都存在明确的亲属回避制度。
而且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一把手,包括各级政府的一把手都不是本地人,这也就是地域任职回避。
还有,这个虽然不是明确规定的回避制度,但是一般情况下,政府机关都会有意让夫妻二人不在一个部门任职,即使是男女朋友关系,也会尽量避免,剧中庞嘉和米粒关系明朗后,其实事故科也是有过一次探讨的,只是赵一阳和师傅感觉二人不会影响正常工作反而在工作中起了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二人在事故科都是最底层人员,甚至米粒还没有独立办案,在工作中不起关键作用,才没有让二人中的一个调职。
但是赵一阳和齐晨的关系一旦明朗,很可能会造成一人调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二、还是在范文会案中,肇事人孟喜提出自己投保了交强、三者险,逃逸没有任何好处,那么,逃逸到底会对保险赔付造成什么影响。
首先,先说明,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都会注明肇事逃逸的,保险不予赔付。
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所不同。
对于交强险,由于国务院针对交强险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对于交强险不赔偿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三种,即无证驾驶或醉酒、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去以上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肇事逃逸的,交强险也是要赔的。
但这就存在矛盾了,保险条款约定了不赔,国务院要求赔,最终如何确定,很明确要依国务院的要求,肇事逃逸的还是要赔,但是保险公司自己又有约定,在这种矛盾情况下,一般保险公司都会在事故发生之初拒赔,引导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再赔。
所以孟喜认为自已如果逃逸了,保险公司不赔也是对的,确实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拒赔,只是最终通过诉讼可以让他们赔而已。
当然,因为交强险已经实施了很多年,现在有的保险公司已经变更了保险条款,有的已经将逃逸拒赔条款去除了,但有的保险公司仍保留着。
对于商业三者险,没有国家规定约束,只能按双方约定,也就是逃逸拒赔。
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白立辉案中,白立辉张口要求赔偿十万,范文会案中,范爸爸也说过你知道他的命值多少钱吗,赔的起吗,之类的话,那么,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数额是什么,下面的问题比较理论,但是很有用哦。
(一)造成的伤害比较小,没有构成伤残的,赔偿以下几项: 1、医疗费:以正规医疗机构发票为准。
2、误工费:日工资*误工天数。
日工资的确定一般要求伤者提供最少事故发生前六个月的工资表、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卡明细等)、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取平均数。
误工天数,如果住院至大体痊愈,那么误工天数就是住院天数;如果住院后在家休养,那么误工天数=住院天数+出院医嘱里的“建议休息”天数;如果医院出院医嘱没有注明建议休息天数,可以要求法院委托机关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间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可以依据伤情、恢复情况等作出鉴定结论,法院会依鉴定进行判决。
3、护理费:如果是请专业护工护理的话,护理费就是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护工费用。
如果是自己家人护理,那么护理费=护理人员平均工资*护理天数,护理人员工资的确定与误工人员工资的确定一致,一般要求近六个月平均工资,如果家人没有固定工资,参照当地护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天数的确定也与误工天数基本一致,痊愈的以住院天数为准,未痊愈的看出院医嘱,没有出院医嘱的,鉴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一般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可以上网查),以河北地区为例是50.00元每天。
5、交通费:以实际发生为参照,考虑住院、出院、 护理人员往返回家交通费用,综合确定。
6、营养费:依医嘱,如果医嘱中有建议加强营养或建议服用营养品之类的医嘱的,可以赔偿营养费,否则不赔。
营养期一般是住院期间,河北地区一般是每天20.00元,如果未痊愈出院,可以鉴定营养期。
(二)造成伤残的,除以上六项外,还要赔偿: 1、残疾赔偿金:对于伤残等级,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标准可以百度,不贴了,太长。
赔偿金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以百度,每年会依统计局发布的数字调整)*20年*伤残比例(十级伤残10%、九级20%、八级30%,依此类推)。
其中的年限20年也依伤者年龄有所变化,如果伤者是60岁以下,那就是20年,如果伤者是60-75岁,每增一岁减一年,也就是说61岁的19年,62岁的18年,依此类推。
如果伤者是75岁以上,一律按5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伤残人员有被扶养人,包括未成年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的,可以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子女按拒未成年年限计算,至18周岁,如子女10岁,离18岁还有8年,就给付8年,如果父母另一方没有伤残、死亡等情况,还能尽抚养义务的,除以二。
需要赡养的父母一般指男60以上、女55以上,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年限一般是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里和残疾赔偿金一致,父母有其他子女的,除以子女数,如三个子女,除以三。
年限确定了,下面说标准,标准应按受诉法院地当地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水平计算,标准也可以百度,每个地方都不一样。
还有注意一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辅助器具费,一般需要鉴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以当地死亡精神抚慰金标准,乘以伤残系数,以河北地区为例,伤残赔偿金为50000.00元*伤残系数(十级10%、九级20%依此类推)。
(三)造成死亡的,如果是在医院经治疗后死亡,那么正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除此之外赔偿下面几项: 1、丧葬费:六个月受诉法院所在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百度,每地不一样)。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处理丧葬事宜必要人员的花销,这个一般是参照当地平均标准,由法官酌情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河北地区一般50000.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四、如果在乘坐营运的大巴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其实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大巴车一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大巴车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但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违约,可以要求大巴车的运营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个是剧中经常碰到的肇事方侵权责任,需要依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方及赔偿标准。
探讨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比如,发生事故的大巴车是一个非常大的运输公司集团所属,而肇事司机却没有钱,保险也少,不足以赔偿,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按运输合同起诉而不是按侵权起诉了。
好啦,真的感谢大家有耐心看我写的大篇辐评论,说实话,《天网行动》这部剧在我这个法律相关从业人士看来真的太难得了,无论在看剧时多么感觉它拍摄、剪辑有问题,部分演员演技生硬,小部分群演让人跳戏,部分普法转折突兀,即使存在以上问题,但是它非常难得地普法效果都可以将以上部分弥补。
如果有人做过基层普法工作,就会明白我的意思,基层普法工作做起来太难太难太难了,难到简直是从失望到绝望,剧中的王优美大家都觉得看到她就头疼吧,但我告诉你们,现实生活中王优美已经是非常难得开明的被普法人了,她至少会听得进去正确的,也在尽自己的所能学法、用法,但现实生活中太多太多人都是无论你怎么普法,就是“我不听我不听我不听,公安机关就是官官相护,检察院就是滥用职权,法院就是枉法裁判,你就是错的,就是欺负我不懂法,我就是对的,我的想法没错”,一直一直一直跟你车轱辘,能车轱辘好几年甚至十几年。
所以,就凭这部剧的普法性,我就能给他8分至9分,真的太难得了!
好了,不啰嗦了,还是那句话,谢谢大家的陪伴,跟你们一起看剧真好!
有缘再见!
我真是太喜欢以前二三十集长度的电视剧了,剧情紧凑不拖沓,追剧也不累。
反观近年来的电视剧,剧集长度是越来越长,过个十几集了还没进入高潮,剧情拖沓啰嗦重复,实在是分分钟就想弃剧。
所以,这部陈年旧剧上映时,我居然看的津津有味,只想一口气追完大结局。
说《天网行动》是普法剧吧,严肃的祯案中却还能感受到偶像剧的甜蜜,说是刑侦剧吧却远没有刑事案件的恐怖与骇人,说是偶像剧吧这一群帅哥美女却在跟我们普及严肃的交通法律法规。
哈哈哈,总之,通过这部剧,我确实了解了交警行业,也学到了很多交规知识。
总的来说,这肯定是一部成功的行业剧。
在看这部剧之前,我对交警的印象仍然停留在指挥交通开罚单上。
通过这部剧,我终于明白交警工作的不易。
最让我感动的是,每一场交通事故,只要存在疑点,存在不安,他们都认真对待,认真取证推理,以求还原事实真相。
如此,不放过任何一个罪犯,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
绝对捍卫法律的公正无私。
我们平民百姓,最渴望的,不就是公正公平吗。
有人说这是电视剧,但我想,就算现实有龌蹉,但绝大部分的警察,都能对得起自己的职业操守。
而对于有人说里面的犯人怎么审两句就缴械投降的怀疑,我想说,这才是真实。
大多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都是意外,而非惯犯,说到底也只是一念之差。
我们百姓寻常就有生不入官门的说法,更何况面对高压审讯,寻常人自然是受不了的。
如果你希望剧情跌宕起伏,罪犯穷凶极恶,与警察斗智斗勇,那应该去看刑事案件。
虽然大部分精彩的侦探剧不过是小说家的演绎而已。
对专业这部分,我相信这部剧是用足了心的。
而交警们的工作日常,更让我倍感亲切,甚至感同深度。
对于一个在体制内工作过的人,我想说,这就是我们的日常啊。
对待专业严肃认真,私下生活诙谐幽默,相互打趣。
连庞嘉嘴贫撩拨小姑娘,大龄青年爱在心却有口难言,都格外的真实。
除了不可能个个靓哥美女外,其他都挺真实。
😅这部戏感情并不是主线,所以着墨不多。
但仅有的几场庞嘉的感情戏,都让人眼前一亮,那种青春萌动,暧昧滋生,让我仿佛回到青春年代,感觉自己都年轻了。
当然,这部剧也并不是毫无瑕疵。
仍有不足的地方。
光是剪辑方面,很多剧情衔接部分就不是很自然。
王优美事件,也略嫌拖沓。
但是,瑕不掩瑜。
从来也没有一部剧能堪称完美。
而一部剧的好坏,更不能用播放量来衡量。
好不好,只有你看过以后,作为观众才有资格评价。
在我眼里,这部行业剧无疑是成功的。
《天网行动》的第三、四集,讲述了两个案件,一个是田鸣与林剑雨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超速行驶导致撞车的案件;另一个是9岁男孩陈多多一夜连遭四次车祸,最终丧命的案件。
本文详细讨论第二个案件,请先看案件梳理:
陈多多案件分析 该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出警、医院审讯、现场勘查,并开展各项检验,交警事故科每位交警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都是相当过硬的,正是他们认真搜集证据,抽丝剥茧,发现了案件的各个疑点,才最终还原了案件的真相:陈多多为逃避父母责罚他考试不及格,独自跑到公路上,一晚上遭遇四次车祸,最终丧命。
9岁,一个正对世界充满好奇的年龄,一个正享受父疼母爱的年龄,也是一个情绪极易波动的年龄。
当看见年幼的陈多多满身是伤的躺在医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时,我是打从心底难受。
在梳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一次一次的问: 如果家长不采用暴力教育,会不会孩子就能从根上避免这个灾难?
如果焦云龙能再多有一点点的良知,带孩子去儿童医院检查,会不会就能及时阻止后面的悲剧发生?
如果焦云龙把陈多多放在人多的地方,陈多多会不会有可能被其他的好心人发现并救助?
如果外卖小哥的电动车灯有打开,及时发现受伤的陈多多,会不会避免再次被碾压造成的伤害?
如果朱总多一点人性,将孩子及时送到医院,会不会还有一线生机?
如果崔大林没有酒驾,孩子是不是可以少受些痛苦?
太多的如果,都有可能挽救这个9岁少年的性命。
然而,这个世界没有这么多的如果......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每一名交警都心情沉重:
神情严肃的赵科、米莉
分析案件时,无奈的齐晨
听到陈多多双腿粉碎性骨折,难过的老尹和庞嘉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交通肇事逃逸者都是害怕承担事故发生后高昂的赔偿费用,或者担心坐牢影响自己的前程,都想赶紧逃离案发现场,有的甚至隐藏第一案发现场。
原因是什么?
最深层的原因就是漠视生命。
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以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领取。
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真心希望每一位驾驶员,除了将安全行车、文明驾驶铭记于心,更要尊重每一个生命!
拒绝交通违法行为,远离交通事故!
【总体印象】比起前四集让人喘不过气来的快节奏,从第五集开始,办案主线之外的两条副线开始慢慢增加份量,让这部戏渐渐的有了电视剧的感觉而不仅仅是一部普法纪录片。
剧中的两条辅线是:1.王优美投诉尹志强徇私枉法,偏袒一方而带来的交警部门和老百姓的冲突2.剧中人物的感情线1)赵一阳和齐晨的感情线2)赵一阳和林佳瑞的感情线3)庞嘉和米粒的感情线4)尹志强因为执法记录仪的记录遗失一事与同事们的情感冲突【尹志强的执法记录遗失问题】先说说尹志强在执法记录遗失这一问题上的面对不同同事质询时发脾气的三个片段吧尹志强,平原市交警支队事故科主任科员,二级警督,特种兵出身,为人正直,但性格比较急躁。
受教育程度应该不太高,从目前剧中表现出来的部分看他是一个很重感情的人。
1) 第五集20:30秒-21:50秒,对阵双方是陈教授和尹志强。
陈教授带着立场主动来找尹志强要执法记录(陈教授不是交警队的一员而是外聘人员)。
面对这个教授,尹师傅的心理情绪应该是有点羡慕,嫌弃和憋着一口气。
A)尹志强羡慕陈教授是个文化人,和自己这个大老粗不一样B)嫌弃陈教授他们这帮人的信访程序什么的给他们这些整天忙得脚不沾地的基层民警添麻烦C)因为陈教授站在王优美的一方,不信任自己,所以尹志强又憋着一口气和陈教授说话的时候,尹师傅先是强压住自己的火气,面带诚恳,故意用故作谦虚的口吻地询问陈教授什么叫徇私枉法偏袒一方。
陈教授盛气凌人,带着训诫口吻的回答马上就让尹师傅火气冲头,开始吹胡子瞪眼对陈教授大声嚷嚷,用讽刺的口吻说自己在请教陈教授问题,还指着陈教授的鼻子说话。
被赵科拉走了还回头瞪陈教授。
这是尹师傅对一个没什么感情的外人的态度2)第七集18:20开始尹志强和赵一阳关于执法记录仪的交锋。
赵一阳是尹志强的徒弟和领导,他对这个弟子兼领导是有感情的,心理上也很信任赵一阳。
赵一阳被信访办的吴主任和王优美逼得没有办法所以向尹师傅逼问执法记录的下落。
尹志强和赵一阳的这一段争执,尹志强的表现是 A)一开始是无奈和委屈B)慢慢过渡到被信任的人所怀疑后的受伤和心痛C)当赵一阳指着他说要给他一个行政告诫的时候,尹志强终于被怒气,委屈和心里的伤痛所激怒,开始口不择言地攻击赵一阳,说赵科要拿自己当上马石。
(我相信他说完这句话以后自己也会后悔)这一段表演很能体现两个角色的性格。
赵一阳一直在帮尹志强顶来自吴主任,陈教授和王优美的压力,但是他应该没有向师傅说明这些情况。
和尹志强沟通的时候他也显得不太圆融,在自己的下属和师傅面前他暴露了他不太成熟的一面,但这个角色的人设,一个年轻有为正直干练但还有些热血青年的味道的基层干部,被演员霍政谚演绎得非常出色。
演员的这一段表演极为优秀,层次感很强,情感转换过渡自然流畅,没有表演痕迹。
谭峰将一个性格刚硬但内心比较柔软的糙汉子在受到自己所信任的人的质疑责难之后的受伤,痛心,到口不择言的一系列情感演绎得活灵活现,让观众感同身受,很有感染力。
3)第八集12:40 尹志强对阵吴主任和宋科长吴主任是一级警督,交警队信访办主任,警衔比尹师傅高。
宋科长是三级警督,警衔比尹师傅低一级,是交警队另一个科室的科长。
吴主任和宋科长和尹志强共事多年,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同事。
在半军事化管理的警察团队,按说尹师傅不应该在代表纪委问话的间接上级吴主任面前乱发脾气。
A)所以尹师傅一开始还比较克制,B)但当吴主任一副公事公办的态度询问尹师傅姓名的时候,尹师傅的火气慢慢的上来了,但是还是极力克制,带着委屈回答了吴主任和宋科长的问题。
C)当宋科长说拿不出执法记录就要处理你的时候,尹师傅开始瞪眼睛,语调稍有提高但还是在克制D)宋科长追问电话给谁打电话的时候,尹师傅开始抽鼻子,吸气,回避宋科长的目光,不愿正面回答E)宋科长说不好说就证明王优美是对的时候,尹师傅皱眉,嘴唇动了几下,欲言又止。
F)接下来尹师傅眼睛往下看,嘴闭得很紧,这是拒绝交流的态度G)吴主任说尹师傅改了就是好同志的一番话让尹师傅很生气,因为吴主任已经将他定了罪,所以他开始对吴主任瞪眼睛说话H)吴主任说尹师傅心虚的那番话彻底激怒了尹师傅,开始对吴主任和宋科长吹胡子瞪眼,拍桌子发脾气然后气冲冲地走了尹师傅的这一段戏生动地表现了一个火爆脾气,性格急躁的基层警察在面对上级同事代表组织和自己谈话时态度和情感的变化。
从一开始的克制,到极力压制火气,到最后怒火冲天地对着上级和组织的代表发脾气拍桌子,夺门而出。
演员谭峰的表演层层递进,情感转变真实可信,表演自然流畅,令人信服。
【赵一阳和齐晨的感情线】赵科和齐晨的感情戏终于有了一些进展。
1) 第五集27:00分,齐晨在刘志家门口诈刘志太太的那段戏,齐晨隔着门对刘志太太说刘志的八卦,赵科忙不迭地拉齐晨的胳膊阻止齐晨,刘志太太开门之后,赵科尴尬地拉着齐晨落荒而逃的样子实在是太好玩了。
赵科在齐晨面前根本就是个没什么领导权威的大男孩。
2)和在其他同事面前的端庄冷艳职业化不同,齐晨的小机灵,狡黠,女孩子的多愁善感和小心眼只在齐晨面前出现过。
3)在齐晨面前赵科的情商简直太低了,人家女孩子的小心眼和吃醋都这么明显了,他却一点都感觉不出来。
人家庞嘉都看出来了,就男主自己没感觉。
说你什么好呢?
难不成还让齐晨来倒追你?
赵科啊看来你就是个注孤生的料。
【庞嘉和米粒】庞嘉和米粒在剧中的人设就是两个资历很浅,涉世未深的小年轻的形象。
庞嘉在有了一些发现时的得瑟,抓到犯人时的小傲娇,工作中毛毛糙糙但愿意听领导的建议,被分配工作了以后勤勤恳恳干活等情节都被演绎得不错。
角色的形象也越来越丰满立体。
庞嘉和米粒的感情线截止第八集还没有特别明显的迹象。
两个人一起工作时还是同事之间的感情。
看看后面有什么进展吧。
【吐槽】1. 李依依真壕,10万块丢了面不改色心不跳。
2. 刘志为什么撞了李依依我没看懂3. 庞嘉同学次次打车去事故现场,土豪人设不倒4. 赵一阳和林佳瑞的感情线有点尴尬。
那个演员的气质比齐晨差远了去了,赵科的眼光太差。
5. 扮演王优美的演员的演技真好,让人看了牙痒痒。
见到她出场就头皮发麻6. 警察叔叔也不容易啊,中国媒体现在对执法机构的负面报道非常多。
还是要有正面宣传(BTW我发现媒体往往在发现个别不良典型之后,以点代面,用个别人的行为来代表一个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
过去媒体一味负面报道医疗等行业的负面例子,给医闹创造土壤,让大部分兢兢业业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寒了心,真不知道谁会在里面得利。
以前看过一些文章讲苏联解体之前,在米帝的指导下,前苏联的一些媒体刻意重复负面报道苏联的军队的丑闻,让前苏联老百姓对国家和军队失去信心,加速了前苏联的解体,前车之鉴)BTW我收回宣发不力的话,发行方的官微还挺努力的,而且对观众的意见从善如流,点个赞。
——《天网行动》1、2集简评不讳言的说,《天网行动》的确是因为朱一龙的爆红而被意外挖出来的。
七年前没能播出的旧作,在等待着拢龙进山挖土的空档期,作为给粉丝们的安慰,似乎已是观众能给予的最大期待。
剧情围绕交通肇事事故的真相调查展开,以事故科年轻的新任科长、以及年龄性别性格背景各不相同的各位科员的工作为主线,以非V已出的一、二两集内容来看,也是惯例以一个一个案件为单元的节奏推进。
倒是这剧完全十分接地气的基调,竟给了我一个大大的惊喜。
事故科的各位显然是胸中有正义有理想的,因此才在各种环境中不断追求事故的真相。
但他们却不会把这些高大上的口号高高挂在旗杆上。
赵科长人到现场还在打着私人电话,因为他临时放鸽子了好友的婚礼且逃了伴郎;虽然是师傅但依然是小科员的老尹天天捧个保温杯,会因为能借查案借口吃顿好的而欣喜;而第一天入职的可爱小姑娘也没有被脸谱化地塑造成到处闯祸的傻白甜,不论现场勘查还是视频分析,都时时透露出专注专业的职业素养。
而交通案件中牵扯的各位,也都有着各自生活的艰辛和无奈。
夫妻会为了撒了茶叶而口角;孩子为了给父母开脱而本能的撒谎;弟弟会为了哥哥过世后留下的一点遗产而到处纠缠……没有谁天生就是大奸大恶,为了生活为了活得更好,谁都可能犯错误,只不过错得有大有小。
可能反而是这样没有完美也没有极恶的平凡人物和生活才更有警示意义:一念小错也许终会酿出大祸。
我家有身为基层户籍警察的亲戚,也有在交警大队供职的发小小伙伴,我不知道他们如果看了这部剧会作何感想,但至少看完两集后我觉得剧中人都像生活中的身边人那么平凡而真实。
没有都市剧的富豪、光鲜、矫揉造作,也没有刑侦剧的大佬、黑帮、故弄玄虚,整体风格朴素得简直匪夷所思,却意外的吸引人的接地气儿。
平凡的如身边人一样的底层交警小公务员的朴素工作生活
《天网行动》,一部以交通事故处理和侦查为主要内容的老派刑侦剧,自上映以来不断得到观众的好评,它以紧凑的叙事风格,平实的演绎方式见长,以接地气的故事风格展开。
剧集没有耗资巨大的背景搭建,也没有玄幻风格的化妆技巧,几个演技扎实,风格各异的演员,加上一群老戏骨为主体的群演,让每个故事看起来都逼真写实,深入人心。
作为现代心理脆弱的一名观众,我一般看剧基本是本着鸵鸟心态,对过于逼真写实的悲剧历来抱着敬而远之态度,生怕那悲剧触及心底深处的那根悲怆之弦,让脑海中充满痛楚和声吟唱,让心脏满载悲伤无法负荷。
可是抱着“朱一龙先生的演技不能错过”的想法,我还是一集不落的追了这部不在我名单中的《天网行动》。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法律与成本,法律与人性还无法兼顾的前提下,人们在交通肇事这样的悲剧面前的反应,浓缩了中国社会喜乐悲欢,人间百态。
众生相1: 设法逃避 逃避是人们面对无法预知的灾祸和处罚最自然的反应。
肇事逃逸在剧中占了交通事故侦破的最重要部分。
畏惧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处罚,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和家庭,抱着侥幸心理,出事后见伤者昏迷,死无对证就驾车逃逸,更有甚者,故意破坏现场将伤者转移他处……那些由于逃逸而引起的伤者死亡的肇事者,伴着受害人家属的撕心裂肺和痛苦不堪,让人痛恨,让人切齿。
然而,在接受处罚和良心之间,单单依靠道德的自觉又有多少可靠性?
人们一瞬间的决定又有多少不确定性? 不到最后关头,不面对最后的考验,谁都无法确定自己的反应和行为。
剧中的陈多多案,丁继平案,王文林案,李劲案都属于这个类型。
只有让司机知道,逃逸只会面临更严重的处罚,无论在哪条路上,逃逸行为都会被录下来,人们在面临更严重后果的时候才不会选择逃逸。
因此,法律规定的细化和摄像头天网的全面铺开,才是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的根本。
百态之呈现: 自私懦弱的人性。
众生相2: 栽赃转嫁 很多时候,人们无法想象身边最亲近的朋友能在最关键的时刻,为了钱把责任推到你身上,栽赃嫁祸。
李德顺案就是这样的情况。
剧中司机李德顺停车进到车底修车,车应该是停在了一处小斜坡上,手刹没拉好,造成溜车,在车底的李德顺被碾压致死。
车主彭春来为了骗取保险金,骗冯大川是他将两条电线缠在了一起导致车车辆突然启动,是冯大川害死了李德顺,从而谎称是冯大川造成了李德顺死亡。
如果不是事故科仔细认定,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这就成了一件永远都无法知道真相的案子。
如果从道德角度上讲,彭春来才是这所有案发涉事人最卑劣的一位。
因为别人是为了即将到来的严厉处罚而伤害陌生人,彭春来是为了钱伤害朋友。
百态之呈现: 贪财卑鄙的人性。
众生相3: 抵赖不认 耍赖不讲理,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这是钉子户王优美的黏皮糖战术。
儿子林剑雨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肇事责任,她是肇事者家属,处于社会底层,无权无势也没读过太多书的她,想不出更“得体”更“聪明”的方法,她只是偏执地以自己的方式抵赖着。
在她看来,自己的角度才是对的,别人没按她的想法做,就是官官相护,就是以权谋私。
她一定要做点儿什么,让继子不受处罚才行,于是不依不饶,为科长赵一阳和事故科带来了无数的麻烦和无可奈何。
我深深厌恶她的偏执和胡搅蛮缠,但是偏偏社会真的有许多靠耍赖而达成目的的无赖人,只要肯去作妖,只要肯丢掉脸皮,只要肯无赖到底,总有一些受不了的人妥协,让这样的人得到不该属于他的利益。
百态之呈现: 厚黑狡黠的人性。
众生相4: 找人抵罪 杨大伟案中,方平替方亮顶罪,是老百姓极具现实性的一种做法和选择。
这个家要靠强者方亮来支撑,于是家族里面很自然的选择牺牲没有能耐的方平,而方平因为自己的弱势也心甘情愿的认为这是合理的,父母也认定这样才有利于整个家族的发展,甚至为了保住方亮,在事情暴露之后,父亲也宁愿去替方亮抵罪。
他们却都没有意识到,这也属于触犯法律的一种,属于包庇罪的一种。
律法无情,可是却能保护真相。
百态之呈现: 功利欺弱的人性。
众生相5: 勇于承担 并不是导演想要表现人性的自私与丑陋,而是刑侦剧中由于所涉事的人都是违法的行为,必然要带出人性的丑恶。
但是,为了能够弘扬正能量主旨,导演还是从两方面表现了中和人性之恶进行了努力。
其中一个方面就是肇事司机勇于承担责任或者幡然悔悟。
其中陈多多案最后那个司机的报警行为就是一个例子。
另一个方面就是事故科所有的人员心底深处的做事良知底线和公正的出发点。
无论从科长赵一阳还是科里的小警察庞嘉,无一例外,都是有着人性的弱点,但却始终保留着善良和公正底线的人。
赵一阳即便受到了委屈,也要保持侦破的公正,庞嘉为了丧生孩子的惨剧大发雷霆……他们的存在,让这个故事从底蕴上透着阳光和温暖。
百态之呈现:善良正义的人性。
《天网行动》以真实的笔触,细腻的观察,写实的风格,再现了交通肇事面前的人生百态。
剧情不仅为人们淡漠的交通安全意识亮起了红灯,还描绘出了磅礴广阔的社会画面,呈现了复杂人性的交织和选择。
观众从剧里可以看到,完善而严密的法律,是人心不向恶、不从恶的安全绳。
理性的社会立法应该做到: 我们不去考验人性之善,我们去约束人性之恶。
找到一点以前看电视剧的感觉,女演员虽然没有磨皮美白但都挺美的,男主角也越看越顺眼,剧情紧凑地晃个神就得退回去重看。
这几年看剧的脑子真是被某某台的注水剧弄糊涂了,第二集开始没有了前情提要还有点不习惯,费脑子。
听说庞嘉是小公爷演的,所以抱着一丝好奇来看的,然后发现这个几年前的剧里连群演都比现在某些剧里担当演的自然也是醉了。
会继续看下去的,对朱一龙有了不少好感,以后会继续关注,也希望这个剧里的好演员能凭借这次机会越来越好,现在所谓的“好”演员与注水的高收视率“好”剧也应该被重新定义一下,回归本心与初衷,期待更多真正带给观众以及社会思考和正能量引导的好剧。
“没有小角色,只有小演员”出自《演员的自我修养》中的一句金句,非常适用于“天网行动”。
天网行动仅仅播到第4集,出场人物达到了将近30多个。
其中仍以事故科警员作为核心,每一集中展现了一些新角色,构成多个案件的当事人。
事故科科长:赵一阳。
赵一阳在第二集中成功抓捕了刘晓,同时推翻自己多年前由自己结案的一桩旧案,成功升任事故科科长。
他的确是一位很有担当的科长,第一集内小男孩被压在车内,面临截肢的事故风险,他毅然决定进行破车解救,“他失去了父母,不能失去双腿,有任何问题,我来付全责”。
这样的一位有责任有担当的科长,在遭遇前辈老尹被牵扯进警民纠纷中,他一反常态的不理智,在上司面前数次为老尹辩驳,颇有些意气用事。
事实上,赵一阳办案时相当冷静。
第四集陈多多案件中,得知9岁的陈多多被遭受多次碾压致死,在医院里眼中含泪,他仍对齐晨说“我们要用最短的时间查明真相。
”这是对死去的多多最大的告慰。
事故科民警老尹,这位人物我简直太喜欢了。
他处理棘手的案件时像狐狸一样狡猾,看问题又似老鹰一样敏锐。
他抓住嫌疑犯刘晓的手段很接地气。
他在劳务市场的寻找劳工协助,一口地道的方言,假装以追债为缘由,迅速找到了刘晓的藏匿地点,并成功将其抓获。
可他有时也会盛气凌人,肇事司机的妈妈王优美激动地撕毁行政处理通知书的时候,他怒喝“这是违法行为!
” 激怒对方,造成警民纠纷。
可转身,王优美被判刑政拘留7日后,他为其求情,笑称“谁让我们是人民的交通警察呢。
经晒又经冻,经洗又经晒。
经蹬又经踹,皮实嘛。
”人民两个字,语气还不忘加重,实在是太逗了。
他还很会吵架,在纠察科律师的责问下,他怒极反笑,咬牙切齿的大声嚷嚷“执法记录交给技术科了,你自己去取!
”(第五集剧透)看着这位老尹,我脑海中也浮现出这样的印象:原来貌似严肃严谨的警务人员,也是有七情六欲的。
事故科警员庞嘉朱一龙饰演的年轻警员庞嘉,他极负正义感。
面对九岁孩童肇事逃逸案的奇瑞车主焦云龙,他怒斥“你想清楚了再说?
”......在勘查肇事现场,庞嘉指着公交班车时间表,一把抓住焦云龙问他:“几点的末班车?
”“你把一个九岁的孩子夜里十点多放在这儿,你有良心吗?
” 事故科的警员个个都有正义感,可正义感在庞嘉这里伴随着青春的一股子冲动喷薄而出。
庞嘉也十分细致,在审理陈多多案件肇事嫌疑人朱总时,一眼望见他跌落衣服口袋里的机票护照。
他还有些小聪明,成功套问出嫌疑人的车辆型号,事后还有些小得瑟。
此外,我发觉前四集中庞嘉尽管台词不多,可出场频繁。
他往往跟随赵科或者齐晨勘察案情,阐述事故问题,英俊帅气的形象为剧增添了很多当下时代的青春朝气。
其他人物王优美,一位昔日的劳模现在的下岗女工。
王优美几次三番大闹警局,撕毁处理通知书,甚至抓伤尹警员,被拘留释放后依然不依不饶的为她的儿子“伸冤”。
从一开始的过激的无理取闹,慢慢走上依法上访的维权道路。
这个过程不仅把一位小人物遇到事故纠纷后的紧张、愤怒、怀疑、过激,再到冷静、屈服、接受、依法维权,这整个过程的情感转变演绎的活灵活现,令人哭笑不得。
王优美女儿。
王优美的女儿出场时眼前颇为一亮。
她很有教养,与母亲王优美磕碰吵嘴,在事故科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
一静一动,一张一弛。
估计后续还会与赵科长有更深入的剧情发展。
王优美的丈夫。
有一个场景是这样描述的。
在王优美被带上警车,从车窗望向丈夫。
王优美的丈夫就站在路中间,手里挽着妻子的包,跺了跺脚,却终究无可奈何,孤立无助的身影越来越远。
这段画面,将一位平日里善良,懦弱甚至有些怕老婆却又非常依赖妻子的中老年男人的形象刻画得入木三分👍“没有小角色,只有小演员。
”这些朴实的演员,在天网行动这部剧中,彼此相辅相成,相互衬托,演绎的人物生动形象,闪耀着光芒。
作为观众,我一一记住了他们的故事,这就是优秀的演员。
艺术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天网行动的第四集,讲述了一个非常痛心的案情。
年仅9岁的陈多多一案,被醉酒驾车焦一林撞死。
在勘察案情中,事故科通过寻找多多的书包、水壶等线索,一环又一环找出肇事逃逸的奇瑞车主焦云龙-电瓶车外卖员-某广告公司朱总及秘书,最终得到多多致死的真相。
观剧时,尽管明明知道是剧情设计,可目睹一个孩童生命的消逝,肇事者的冷酷、懦弱和自私,路人的冷漠.....,不禁潸然泪下,数次暂停后再继续。
这情节与现实何其相似,而且剧情设置没有煽情,没有夸张,只是将案情真相一层层的剖开,人性的弱点在惨祸之下像一面碎了的镜子,多多少少展露出一些世人的影子,值得深省。
追剧之前,我为了庞嘉而来;追剧之后,我可以肯定:天网行动的确可以算一部不可多得的佳作。
能在2019年看到7年前的《天网行动》,并收获一只23岁的嫩龙,实在是意外之喜。
《天网行动》这部作品立足于社会现实,通过对交通案件的描摹和对案件破获过程的跟进,展现基层民警的日常工作。
这部作品致力于事件的推进,重点并没有设置在角色的刻画和成长之上。
作为主角团中的一员,相较于朱一龙先生之前和之后的作品,庞嘉也没有在人物深度上进行过多展开。
这部作品的叙事重点落脚在纷繁复杂又现实深刻的案件之上,对角色的刻画少之又少,却并不影响人物的鲜活。
庞嘉,身为一个隐形富二代却热血正直的小警察,在这部作品中,还是值得说道的。
家庭庞嘉的原生家庭着墨不多,在《天网》主角团中却已算刻画相对完整。
作为合众物流董事长的儿子,不论是从迥异于全队的iphone、日常打车出现场、吃喝上大手大脚、烧包的日常装扮,还是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一力承担不知道会不会报销的开销,都能看出庞嘉的物质生活相对充裕和殷实。
短暂出场的庞父,则在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庞嘉的家庭环境。
在范文会的惨烈衬托下,庞嘉这个“富二代”,看起来并没有沾染任何骄奢淫逸的纨绔气质,这与他的家庭脱离不了关系。
庞嘉的家庭早在作品中段就已经显山露水,“父亲不同意”这个矛盾贯穿了本条人物线的后半段,并以未见其人先闻其声的方式,在庞嘉的苦恼中展现了出来。
直到庞嘉的父亲出场,并深度参与一桩案件的侦破之后,这个矛盾才得以化解。
庞父(好惨啊片尾都没有大名)是一个嘴硬心软的严父,在其寥寥几场戏中,这个角色已经真实鲜活地呈现了出来,同时验证了庞嘉性格中正直和善良的来源。
性格庞嘉在交警队的地位,大抵算得上一个活宝。
插科打诨、顽皮捣蛋,他算头一个。
他会调侃尹志强,会“欺负”米粒,也会因高强度的“任务”吐槽(ep10)。
他活跃于全队的案件讨论和团队建设当中,如他便装时的一身红一样,为整个团队增添了鲜艳与活力。
但另一方面,庞嘉也是嫉恶如仇的集中表现。
不同于老尹见惯世故的超脱和赵一阳重任在身的谨慎,在执法和生活的过程中,庞嘉不吝表达他对不法分子的愤怒:他会训斥不负责任的小区保安(ep19),也会因逃逸司机的卑劣行径感到愤怒(ep4),初出茅庐的矛头小伙。
他的身上更能展现人民警察的一腔热血。
其实这种热血,已灌注在每一个民警的血脉之中,是哪怕经过岁月磨砺,如尹赵一般逐渐内化于性格里,也不曾改变的本心。
庞嘉虽然是一个初出茅庐的小警察,但他对待工作严格谨慎、一丝不苟。
这是正义感所致,也是职责所在。
庞嘉像是一缕热烈的红,在为人民服务这条道路上,炽烈地燃烧着。
爱情庞嘉和米粒的爱情,则是观众久违了的纯净、朦胧之恋。
两个人在工作过程中逐渐熟知,互相依赖、互相照顾。
米粒作为全队团宠,天真可爱,庞嘉则带点小坏和小嘚瑟,两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渐生情愫,水到渠成,并在几次推拉中(暧昧期的关心 - 确定关系 - 日常打闹 - 米粒宣誓主权 - 庞嘉身世引发小矛盾 - 重归于好)迅速升温,趋于稳定。
又有多少观众,被这种生涩又真挚的美好,拉回青葱稚嫩的初恋时代呢?
表演相较于近年的作品,朱一龙先生在《天网行动》中,并没有对庞嘉的角色进行深层次的挖掘。
这是叙事向作品的要求(整部作品都没有在人物刻画上施加过多笔墨),也是当时他表演方式的一种体现。
与现今作品相比,迥然不同却各有风采。
这只奶龙的横空出世,也算是弥补我们错过他的十年,留下的一点点遗憾吧。
木村文乃能别再演这种馬鹿正直人设了可以吗……
第一集就很有质感!对男女主角色开场的塑造,让天台上的那一段在夕阳下教写字的画面心动得很合理。这个角色简直是像是为Raul专门打造的一般!太美了全程舔屏!!木村文乃一如既往地演技在线,吉娃娃人设好适合她和Raul的体型差~据说是《昼颜》的班底制作就已经十分期待后续剧情了,不出意外会爱得很心碎,期待更多映射社会问题的探讨。对音乐有点小小的失望,天台上那段配乐让人不禁想起never again…但片尾曲一言难尽。
這裡的影片中記錄下一個高中教國文老師在救一個被牛郎欺負夜店的學生因為他的學生的問題而再跟牛郎交友的老師墜入愛河時真實的生活是像傲慢與偏見。
生活总是这样,不能叫人处处都满意。但我们还要热情地活下去。人活一生,值得爱的东西很多,不要因为一个不满意,就灰心。
演得太好了,非常推荐。值得一看,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其实挺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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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集,男主比较丑,除此之外各块都在八分以上。
睡前刷到、、啊 谁还我一双没有看过的眼睛
谁赔我医药费
38岁的语文女老师跟22岁的整容牛郎对戏,太辣眼睛了!
大蓝雀
主角有种淡淡的疯感,整个剧有点九十年代野岛伸司的气质。
剧情画面节奏意外都很不错,完全超出预期,本来准备当大蓝雀吐槽素材看来着。。。本身天台那一段已经可以磕到了,没想到最后还有个小反转,男主人设相当好,看起来有点纯情有点温暖但又有点心机的牛郎,反差感有,而牛郎这个角色设计又自带性张力属性,可以说换个帅点的男主必爆人了,并且在cp设置上保守女教师×牛郎这组合的确很“昼颜”,剧里面出人意料好磕的,不过男主演员选择上也能理解,毕竟顶流男团网络数据肯定不用发愁了,但还是好可惜,这应该是今年追的几部日剧里面最喜欢的本子了
挺好看,会一直追的
作为科幻片来说故事可以,美化牛郎ダメ。全集最神芝麻开门
意外的还可以。
画面精美,场景布置细致入微,每一帧都像是一幅画,看得出制作团队很用心。”“配乐恰到好处,与剧情配合得相得益彰,进一步增强了情感渲染力,让
睡前刷到、、啊 谁还我一双没有看过的眼睛
目前还可以,实际上老师跟男公关底层有点相似,都是真诚的人,不知道后续会如何发展,别整救赎爱情那套好么,两个人都更好生活,稍微活人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