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贲出自:《东方历史评论》1943年10月30日,“莫斯科宣言”宣布,同盟国将在战后把犯有战争罪的德国人引渡给他们在那里犯下罪行的国家,由那里的法庭审理。
奥斯维茨集中营位于波兰境内,因此,在二战结束后,被拘捕的奥斯维茨集中营德国纳粹看管人员都交给波兰当局处理。
1947年4月2日,波兰当局在华沙对奥斯维茨的首任指挥官鲁道尔夫·胡斯(Rudolf Hoess)进行审判,判处他死刑,并在奥斯维茨毒气室旁的绞架上执行绞刑。
1947年11月24日至12月22日,波兰国家最高法庭又在克拉科夫(波兰克拉科夫省首府)对其他一些奥斯维茨高级军官进行了起诉和审判,判处23名党卫军罪犯死刑,其中21名执行死刑,另外2名后改为监禁。
在这之后,又有许多阶层较低的奥斯维茨罪犯陆续受审,被起诉的有617名,其中34名被判处死刑。
这些审判后来被称为“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
从1963年12月20日到1965年8月19日,在德国法兰克福进行的对奥斯维茨集中营中下层纳粹人员的审判则被称为“第二次奥斯维茨审判”。
法兰克福审判德国对奥斯维茨纳粹人员的审判相对滞后,从1958年起才开始进行系统调查,也主要是由于来自大屠杀幸存者的压力。
在法兰克福审判中被起诉的有22名奥斯维茨人员,经审判后,有6名被判处终身监禁(西德已于1949年废除死刑,终身监禁是最高刑罚),3名无罪释放,2名因病释放,其他罪犯获刑3年3个月至14年不等。
获刑者后来上诉德国的联邦最高法院,除一案外,全部维持原判。
在这之后,在法兰克福还进行过一些规模较小的审判,如第二次法兰克福审判(1965年12月14日至1966年9月16日)和第三次审判(1967年8月30日至1968年6月14日)。
据奥斯维茨国家博物馆的历史研究人员估计,奥斯维茨的党卫军人数1941年约为700人,1942年为2000人,1944年4月为3000人,1945年1月达到高峰,党卫军人数男为4415人,女为71人。
根据人员档案,大约有7000至7200党卫军曾在奥斯维茨集中营服务。
所有这些人员中遭到起诉的不足15%,但这个比例已经高于其他集中营的纳粹人员。
这是因为奥斯维茨知名度高于其他集中营,因此也更受世人的注目。
奥斯维茨党卫军也有在别的国家法庭上受审和判刑的。
据现有的资料,在英、美、苏、法和捷克共进行过11次审判,24名党卫军被定罪,有监禁的,也有死刑的。
在对伯根-贝尔森集中营(Bergen-Belsen,也称贝尔森集中营)看管人员屠杀罪审判时,也一并考虑他们在奥斯维茨的罪行,因为他们当中有的是从奥斯维茨调派过去的。
对生产化学产品的法本公司(IGFarben-Werke)以及钢铁和重工业公司克虏伯(Krupp)官员的审判,也可以看作是奥斯维茨审判的一部分,因为这些公司都曾以囚犯为奴工。
另外,建筑奥斯维茨焚尸炉的化学家和企业家布鲁诺·德希(Bruno Tesch)被判处死刑;为奥斯维茨提供毒气的德格施(Degesch)公司总经理格哈德·彼得斯(Gerhard Peters)则在法兰克福审判中被无罪释放。
法兰克福审判针对的是奥斯维茨集中营的中下级军官,它的起诉目的和审判范围都归结为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奥斯维茨是什么性质的集中营;第二,如何追究在那里犯下罪行的具体个人的罪责。
奥斯维茨集中营的性质是明确的,那是一个灭绝犹太人的杀人机器,纳粹在那里犯下了所有罪行中最严重的罪行,那就是“谋杀”(murder)。
法兰克福审判要追究的便是这个罪行。
将追究范围限制在谋杀,是为了法律审判的可操作性,而不是为了全面伸张正义。
在这个审判中只追究谋杀的罪行,不等于说其他罪行不是罪行,而是说,其他罪行不在这里追究。
仅仅只是追究个人的“谋杀”罪行,这后来成为法兰克福审判受到不少批评的一个主要原因。
这是因为,一个人“谋杀”,不仅是指他杀了人,而且是指他有个人的动机,出于他自己的本意而杀人,所以,如果不符合后面这个条件,法庭便不能判处他犯下了谋杀罪。
2013年7月,打死17岁黑人孩子特雷沃恩·马丁(Trayvon Martin)的乔治·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获得无罪开释,就是因为陪审团不能确定齐默尔曼的“谋杀动机”。
他明明杀死了一个人,杀一个无辜之人是不正义的,但法律却宣告他无罪。
这是因为法律只是法律,法律并不等于正义。
法兰克福审判遭遇的也正是这样一个问题。
由于它起诉的只是“谋杀”罪,它的审理范围非常狭窄,在这个狭窄范围内的法律审判结果是不能等同为正义的,当然,法兰克福审判本来就没有这个意思。
谋杀动机和被胁迫审判罪犯的法律依据非常重要,没有具有公信力的法律,审判的结果就会缺乏合法性,难以令人信服。
由于法兰克福审判是在德国国土上,在德国司法管辖区内,由德国法庭审理,因此它依据是的德国的法律。
在这之前,纽伦堡审判(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的法律依据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美、苏、英、法四国政府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通过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波兰于1944年8月31日制定,并于1946年12月11日颁布的法令:“惩罚杀害和虐待平民和俘虏的法西斯-希特勒罪犯,惩罚波兰国家的背叛者。
”以色列处决艾希曼(他是杀害数百万犹太人的“最终计划”的主要负责人)的法律依据是以色列自己的一项法律[“纳粹和纳粹合作者(惩罚)法”],因为艾希曼是由以色列特工人员从阿根廷捕获并在以色列审判的。
以色列运用这项法律在国际上是有争议的,因为艾希曼犯罪并不是在以色列的领土上,何况他犯罪时还没有以色列这个国家。
而且,用来审判他的法律也是在事后才制订的。
艾希曼犯下反人道罪,这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他自己也不否认杀人是罪。
但是,他争辩说,这不是他自己的主意,他只是执行而已。
在后来的法兰克福审判中,服从命令杀人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法兰克福审判在考量“谋杀”这项杀人罪时,依据的是19世纪的德国法典。
19世纪的德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并没有经历过纳粹这样的极权主义和如此大规模的制度性屠杀。
19世纪的“谋杀”相对比较简单,法律对“谋杀”的界定也是由此出发的。
那时候的法律所涉及的是作为个人行为的“谋杀”,谋杀是谋杀者自己“起意”,因他的个人动机而犯下的杀人罪行。
但是,在20世纪的极权制度中,一个人杀人可以是因为服从命令,而非是因为他自己起意或有个人的动机。
法兰克福审判依据“谋杀必须有个人动机”的原则,虽然看上去过时,但在战后的德国法庭判决中却是有先例可循的。
1963年有一个名叫斯塔辛斯基(Bohdan Stashynsky)的苏联秘密警察(KGB)人员因1950年代在西德犯下的数件杀人案而受审。
但是,由于他是接受KGB上司的命令而去杀人,并非他自己起意要杀人,所以德国法庭判处他的不是“谋杀”罪,而是“胁从杀人”罪。
斯塔辛斯基一案成为西德法律判决的一个先例,根据这个先例,极权制度中的杀人罪行,只有那些“行政决策者”才可以被定谋杀之罪,而那些服从命令而杀人的罪犯,他们所犯下的都只能是胁从杀人罪。
在法兰克福法庭上,“行政决策者”被界定为纳粹时期第三帝国的最高领导层人员,而所有因执行他们命令而杀过人的则都是胁从杀人者。
在他们当中,只有那些能确证是由于他们自己起意杀人的才能被判谋杀罪。
谋杀和胁从谋杀的区别意味着,一个在奥斯维茨毒气室杀害过千百犹太人的党卫军看管,如果只是服从命令,那就只能判他胁从谋杀罪;但是,如果另外一个党卫军看管自己起意殴打一名犹太囚徒至死,则可以判他谋杀罪,因为他并不是在执行命令。
有一个叫霍克(Karl Hocker)的党卫军中尉,他负责杀死了至少3000名囚犯,法庭判决他只是服从命令。
就霍克而言,他服从本不该服从的命令,这固然是不道德的,但他犯的并不是谋杀罪,他以前从来没有犯过法,战后他也是一名守法的公民。
因此只判决他7年监禁。
而另一名党卫军却因“在没有命令的情况下开枪杀人”的罪名被判处谋杀罪。
这样的定罪好像有命令就可以开枪杀人似的。
有批评者指出,这样的指控很滑稽,也是很讽刺。
然而,尽管这看上去近乎荒唐,但它却符合法律审判的逻辑,也再一次证明,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并不代表就是正义。
法兰克福审判的总检察长弗里兹·鲍尔(Fritz Bauer)虽然接受审判的结果,但多次对审判的原则提出批评。
鲍尔有犹太人血统,1933年有一段时间被关押在Heuberg集中营里,后逃到北欧避难。
他于战后回到德国,帮助重建德国的司法体系。
对于法兰克福审判,他主张让世人看清“奥斯维茨的体制”,在这个体制里,不只是少数的极端分子在作恶,许多普通人都积极参与其中,效力于罪恶的杀戮。
鲍尔说,“几十万德国人参与……‘最后计划’,他们并不只是服从命令,而且更因为那也出于他们自愿所拥有的世界观”。
当然,鲍曼所说的许多德国人的“自愿”,是完全的自愿,还是包含着“洗脑”和“胁迫”(duress)的因素,则是富有争议且必须思考的问题。
“胁迫”的问题法兰克福审判向世人展现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体制内作恶问题,那就是“胁迫”。
一个士兵或警察由于受到来自上司和组织的胁迫,迫于服从命令而开枪杀害或杀伤无辜的百姓,他应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罪行责任?
如果应该的话,又必须承担怎样的罪责?
其他类似情况下发生的杀害或杀伤罪也会有同样的问题。
例如,在“文革”中的红卫兵和造反派“组织行动”中将人打伤、致残或致死的个人该不该追究个人罪责,如何为他的罪责定罪,也都会涉及胁迫的问题。
被胁迫的犯罪不一定发生在专制的组织化环境中,但在专制环境中有比任何其他情况下更为极端和残酷的表现。
胁迫指的是个人或者群体使用威胁、恫吓、欺骗或者其他形式的压力将其意志强加给非自愿的另一方,令其按照胁迫者的意愿来行动。
为了达到目的,胁迫经常使用具有伤害性的手段来强迫别人合作或服从。
一个人处在胁迫的处境中,不得不违反自己的意愿或意志有所行动。
胁迫可以采用暴力和威胁之外的其他多种手段,对人造成多方面的压力,如失去工作和谋生手段、开除党籍、降职或撤职、监禁、戴上政治帽子、连累家人子女,等等。
这类胁迫经常是在整体性的极权制度中发生的。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胁迫的定义是:“用非法的威胁或逼迫手段诱使一个人以他原本不会的方式行动。
”这里的“非法”是指一般社会的法律而言。
在极权体制性的作恶环境里,这样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正是由制度特意设计的组织形式所要达到的统治作用。
制度或组织对个人的胁迫与个人对个人的胁迫是不同的,它有更多、更隐蔽、更有效的手段,也有更为长期的控制效果。
只有在个人罪行被法律追究或个人(或集体)进行自我反思的时候,胁迫才会成为一个与制度环境有关的“问题”。
平时,人们在体制内做坏事或作恶,对自己的行为很少会有所反思。
他们往往会以为,人人都是这样做事,事情本该如此。
由于被宣传洗脑,他们甚至会觉得自己所做的本来就是正确的事情(如对“阶级敌人”的残酷批斗和迫害)。
有的人即使感觉到自己做错了,良心有所不安,但仍然会为自己开脱,认为这是为生存而“迫不得已”的事情(如为了保住工作的饭碗或不至于落得于“坏人”同样的下场)。
这类情况在“文革”中是非常普遍的。
一个名叫王冀豫(1951年生)的老红卫兵于2013年5月在《炎黄春秋》上发表题为《背负杀人的罪责》的文章,就谈到了“文革”中自己被胁迫犯罪的问题,当然,其目的并不是为自己开脱罪责。
王冀豫是“文革”中北京“老红卫兵”一派的成员。
16岁时在一场武斗中打死了人。
他在自己的回忆中触及了犯罪行为的胁迫因素,其中包括他所在的那个红卫兵组织的“革命压力”,以及外来的胁迫如何被内化为自己的“阶级觉悟”。
王冀豫第一次看到红卫兵伙伴们凶狠打人,把人打倒后,再用硬头飞行靴猛踹,被踹的人的头在工人体育馆水磨石地板上撞击,他“禁不住扑到被打人的头上大叫‘别打了,太残忍了,要把他打死了!
’”但是,他这番言行被同伴认是“资产阶级人性”的劝阻,“不仅没让大家住手,反而起了反作用。
就在他大喊时,一个不知来自哪个部队大院的高中生将他一把拽起来,对他一通训斥:‘你是什么阶级感情,你知道他是什么人吗?
他是流氓,他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渣子,他是人民的敌人!
’”这种“文革”中常能听到的训斥和警告就是一种胁迫,王冀豫至今记得,听到这一训斥,“惭愧得我简直就觉得自己的阶级感情出了问题,我怎么就不能站在无产阶级一边呢?
结果我一咬牙,就投身在打人的行列中了。
”五分钟后,他比那些同伴打得更凶。
王冀豫开始是“不得已”打人,无非是想证明自己能革命,但是很快打人渐成他的生活惯性和乐趣,他说,“文化大革命,我们为什么说它是浩劫呢?
就在于它摧毁了人性中最底线的那个堤坝,甚至作用到今天!
”1967年8月5日,他在一场武斗中用棍子打死了一个名叫王彦宏的同学。
当年的12月14日,正当王冀豫准备回北京投案自首时,他被逮捕了。
他在海口监狱被关押了近半个月后,被带回了北京,又在北京半步桥监狱被关押了9个多月。
我们无从知道关押王冀豫将近10个月的法理依据。
据他自己说,虽然他打死人有个人罪责,但他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因为他被监禁“没有经过任何审判”,而许多其他打死了人的也都没有被抓。
法治国家里的“胁迫罪”审理过程中,对胁迫必须要有严格的规定,必须要证实过失行为的“环境原因”(actusreus)和排除“犯罪意图”(mensrea)。
所谓排除“犯罪意图”,也就是无法证明它的存在,这是无罪论定的原则。
在法兰克福审判中,“环境原因”是相当明确的,那就是下级纳粹分子的行为缘自上级命令,但是,没有个人“犯罪意图”不等于无罪,因为提出被胁迫辩护实际上就是一种认罪。
它并不否定犯罪的事实,只是对犯罪的惩罚要求减轻而已。
在对杀人、伤人的刑事法律追究中,嫌疑人犯法的动机为何,这不在考虑是否有罪的范围之内。
但是,在“不得已”动机理由成立时,有可能减刑。
因此可以说,“文革”中的打人、折磨人、杀人都是有罪的,“环境原因”只关乎他们行凶者的罪责程度,并不能为他们完全脱罪。
胁迫若要成为减罪的理由,必须要能证明两点,第一,外来的压力确实是压倒了行为者自己的意愿(“我”实在没有办法);第二,这样压力确实大到足以压倒具有一般勇气的普通人的意愿(“我们大家”都没有办法)。
即便如此,是否允许,或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以被胁迫作为减罪的理由,也是一个政策的问题。
有的可以不考虑被胁迫的因素(例如,解放后对国民党人员的政治报复就是这样的),有的则可以认为,虽然人们的勇气有高有低,但在某些情况下,谁都可能因胁迫而做坏事或作恶,法律对人性的这一软弱特征应该予以考虑。
法兰克福审判所采取的就是后一种政策。
审判“普通纳粹”的争议与历史意义对于奥斯维茨审判的意义是有争议的,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认为它让许多实际参与纳粹罪恶的德国人有了“脱罪”的借口,因此是一个“失败”。
另一种是看到它对德国民众的教育作用,并在这个意义上肯定它的“成功”。
这两种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而它们都与媒体如何报道这个事件有关。
鲍尔是失败论的一个代表人物,他对媒体报道法兰克福审判的方式多有批评。
他认为,媒体在报道中把那些定罪的杀人犯描绘成丧心病狂的恶棍,似乎在奥斯维茨发生的罪恶只是少数与普通德国人不同的、心灵特别邪恶的歹徒所为。
他认为,简单地把所有的服从命令杀人都看成是胁从杀人,以为有命令就应该服从,应该执行,那岂不是等于在假设这些命令本身就是合理合法的吗?
鲍尔写道,媒体对审判的报道方式助长了一种“自欺欺人的观念”,那就是,必须为数百万犹太人的惨死负责的,“只是少数的人……而其他参与者都只是由于害怕,或被强迫,因此才干出了完全违背他们自然本性的事情”。
亲自参加法兰克福审判的德国作家马丁·瓦尔泽(Martin Walser)在一篇报纸文章中也写道,新闻报道越是把那些罪犯写得青面獠牙、十恶不赦,“就越是在拉大我们与奥斯维茨的距离。
我们与这些事件,这些不是人干的暴行无关”。
这样的报道给德国公众一种虚假的心理安宁,“他们从对党卫军看守的定罪中得到满足,觉得自己与他们撇清了关系,并认为事情已经有了定论,就算是可以过去了”。
鲍尔还认为,法兰克福审判的法官对审判的失败也负有责任。
法官对罪犯的判决听上去好像纳粹期间的德国是一个被外国占领的国家,大多数的德国人除了服从占领者的命令,再没有别的选择,“而这是与历史事实不符的。
德国的那些狂热的国家主义者、反犹主义者和仇恨犹太人的人们,没有他们,希特勒的统治是不可想象的”。
鲍尔始终在提醒德国民众,不要回避广大普通人在纳粹罪恶中自己的那一份责任,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人并不是在外国人统治着,他们的统治者就是他们自己为之着迷的英明领袖希特勒。
尽管法兰克福审判并不完美,但是,总体而言,它对德国人反思二战期间的“罪过”和普通人应该担负的道德责任是有教育意义的,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曾称为“德国罪过”的许多细节都由于法兰克福审判生动而令人震惊地展现在世人面前。
对普通民众来说,细节的力量是远远超过哲学说理的。
检察人员和法官参阅了4000多种文献资料,动员了19个国家的359个证人到庭提供证词,其中包括211个大屠杀的幸存者。
这场长达两个月的审判引起西德媒体的广泛关注。
有两万多人先后旁听了这场审判,其中有不少中小学生。
这次审判教育了整整一代人,它对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的德国激进青年一代(称为“68一代”,68er-Bewegung)对纳粹过去的反思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对80年代对纳粹时期的“日常生活”历史研究(Alltagsgeschichte)产生过影响,而这种历史研究本身则又再一次引起了许多关于纳粹时期的社会环境与个人责任问题的思考和争论。
从一开始,法兰克福审判就抱有帮助德国公众记住大屠杀的公众教育目的。
它在起诉中避免搞扩大化,与这个目的是一致的。
即使是在对有限的罪犯进行起诉的过程中,它的目的也不只是给少数罪犯定罪,而且将审判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让国内外的公众可以通过审判展现的种种细节,充分了解大屠杀是怎么发生的,德国人应该如何面对不久前的过去。
这样的审判不是搞运动,与我们所熟悉的那种先定百分比,然后像完成任务般地“挖出暗藏的敌人”,大规模的监禁和处决是完全不同的。
早在1943年的美、英、苏德黑兰会谈时,三国首脑就已经商讨了如何处理纳粹罪犯,要不要大规模处决德国人的问题。
斯大林提议要处决五万至十万德国军官。
罗斯福开玩笑地对斯大林说,四万九千够了吧?
丘吉尔以为他们是认真的,不高兴地说:“这是对为国家而战的军人的冷血屠杀。
”但是,他还是同意要按1943年莫斯科宣言商定的那样,对于战争罪犯进行审判。
尽管如此,丘吉尔还是强烈反对任何“为政治目的的处决”。
在波兰、德国或别的国家进行的奥斯维茨审判,针对的是反人道和战争罪行,不是政治报复。
政治报复本身就是非正义的,它在司法程序中进行,只能彻底败坏法治,这也是我们从判决和镇压一些所谓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阶级敌人中得到的历史教训。
法兰克福审判与大开杀戒的政治报复是不同的,可以为今后类似的罪责追究提供经验与先例。
法兰克福审判的意义更在于它是彻底清算希特勒和纳粹罪恶的一个有机部分。
它追究的对象是在奥斯维茨犯有罪行的中下级看管人员,是五年多以前在波兰进行的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的后续。
第一次奥斯维茨审判追究的是奥斯维茨的高级军官,是纽伦堡审判的后续。
然而,即便是在纽伦堡法庭上追究的也不是最高级的纳粹党魁,因为纳粹党魁希特勒、戈培尔、希姆莱、戈林在纽伦堡审判前就已经自杀了。
战后对纳粹的罪恶的清算是自上而下的,阶段清楚分明,而每一阶段的审判又将罪恶的主源回溯到纳粹的最高领导希特勒。
这一整体的罪责清算因此而具有高度的公信力。
试想,如果纽伦堡法庭会审判纳粹的高层官员,而对希特勒本人却做某种有所保留的肯定,那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
再试想,如果在波兰或德国,一面审判奥斯维茨的各级军官,一面又在肯定希特勒个人和纳粹党的“历史功绩”、维护他和这个党的“历史地位”和“威望”,那又会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
更试想,如果希特勒的这面旗帜不倒,那又怎么能避免对纳粹的审判不是要么避重就轻、装模作样地走过场,要么就因为意识形态的重重禁区而根本就不可能呢?
历史是没有试想或假设的,但人们却又总是忍不住要对历史做种种假设,或是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设想不同的可能。
做这样的试想或假设不是为了要改变历史的发生,而是为了得出这样一个对历史的认识:历史的发生并没有什么内在不变的逻辑或定则,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制度下造就了不同的历史。
查了德语维基才搞清楚Die Figur des Johann Radmann ist fiktiv und basiert auf den drei Staatsanwälten, welche die Anklage für den Prozess vorbereitet haben: Joachim Kügler, Georg Friedrich Vogel und Gerhard Wiese. Wieses Erinnerungen an den Prozess flossen ins Drehbuch ein.[5][6]拉德的人物是虚构的,是基于三个检察官的起诉的准备过程:约阿希姆kügler,格奥尔格·鸟和格哈德的草地。
回忆的过程wieses片剧本。
[ 5 ],[ 6 ]检查总长Fritz Bauer和记者Thomas Gnielka是真实人物“您可知这样做的后果吗?
您希望这个国家每个年轻人都要拷问自己自己的父亲是不是杀人犯吗?
对,我就是要这样我希望,这些谎言,还有这缄默,终于能有个尽头”“奥斯维辛是在这里发生过的一段往事,它被埋葬在这里如果你不开庭审判,它就将继续埋在这里,直到某个时候被遗忘在这里发生过的事,任何惩罚都配不上重要的不是惩治而是牺牲者和他们的故事”这场审判被视作联邦德国历史上的转折点,纳粹时期的罪行再不能销声匿迹战争反思的片子多了都没这部来的实在,人家是自己国家对那些陈年旧事算总账,“盟军”的“审判”在这面前算个什么东西这是个伟大的事情,不过电影本身拍的不算好看,那个女的角色我也不知道算弄进来干嘛
二战过去20年了,当年集中营的德国士兵,每人对当年所犯下的罪行一一陈述并且认错。
20之后是否判刑已经不重要了,虽然国家号召自己走向歧途,但是一个民族,错就是错了,他们的确有正视错误的勇气。
所以日本可耻,德国伟大。
但是当我们在痛斥日本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我们文革时期,那些打死逼死人的红卫兵是不是也应该出来道个歉。
否则我们与日本侵略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记住有什么用?
大约只有一点点用吧。
最重要的问题从来不是审判以寻找正义。
而是人自己对自己的道德审判。
为什么纳粹从63年才开始自己对自己的反省?
从来是这样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是罪人。
也许可能有那么一两个。
人的局限就在于只能和有限数量的人产生不可分割的关系,对于别人、其他的受害者无能为力。
奥斯维辛集中营,离我们很近的另一场可怕的事实。
焚尸炉、毒气室。
残忍的医学实验。
随意枪杀人。
而这部电影关于奥斯维辛,呈现了上一辈的德国人对自己的反思。
这是一个出过康德、黑格尔、海德格尔的民族。
这是一个出过歌德、席勒的民族。
这个被理性、被哲学填满的民族对于中国人来说,始终十分陌生:我们既不知道他们曾经的辉煌,也不知道纳粹德国究竟有多邪恶和可怕。
那只是一个被标志化的名词:可怕邪恶的纳粹,杀了成千上万的人,用尸体和鲜血浇灌一场荒诞的战争。
但是现在德国这些人,他们继承了哲学的精神,从阿伦特,从《我们的父辈》、《朗读者》,他们以自我解剖来完成对人类战争、政治、民族国家的反思。
就像这个《缄默的迷宫》一样,要的不是惩罚不是审判,而是反思与警惕。
当然这部电影里这种空洞的口号式的要求反思要求承认自己有罪是否有用,以及这种对青年的灌输和当时纳粹德国对青年的灌输有何异同以及不同的影响,我们还要等几百年以后,那些后辈来进行评价,毕竟时间才是结果的伴侣,个人只是时间的奴隶,延续的等待才能找到真正的答案。
(但愿吧)而对我们来讲,从基督教圣餐什么的来看,基督为人类赎罪,所以人们信奉他。
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极度自欺欺人、自私的想法。
这种基督并不是原始的犹太人的上帝,而是成为人自我解脱的工具。
个人不愿意承担直面自己的选择和其所带来的痛苦,就像男主角,在知道爸爸是纳粹之前都是站在审判别人的制高点上,最后他也只是为了让教训不再重演而回到审判。
他不知道他是否可以选择在那样的情境下,就如同我们不知道我们会如何一样。
历史只有幸运的人和不幸的人,幸运的人可以避免选择,不幸的人在极端环境下被迫改变。
但很多人都是不愿看清自己是否幸运或者不幸,只愿同大多数站在一起,躲避隐藏,惶惶不可终日。
我所有的影评都是从电影里反思进而反思自己。
我发现大恶和小恶是很难区分的。
我要做到有良心,有正义感,对所有人是不可能的。
不仅是地域的阻隔,更是力量的不足。
我们都只能维护好和几个人的关系,也只能帮我们自己熟识的受害者讨得正义,或者屈服于力量而保全自己重要的人。
这是人的局限,不可改变。
所以好的城邦都是小国寡民。
既然面对这样一个局限,我们能找到什么解决办法呢?
我的办法是既然我所受的教育已经将我教成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主义者,那么我就要遵从的内心,而不是屈服于他人或者大众。
恶人世界,尽力而为,不违背良心,不惧怕自己的死亡。
当二战成为反法西斯战争,且同盟国获得了胜利之后,随着纽伦堡审判的结束,二战基本上被划上了句号。
然而这个句号真的被画上了吗?
纽伦堡审判备受争议,类似的还有东京审判。
即便是所谓的正义的判决,也会因为各种各样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从而扭曲大众的意志。
因此,即便是二战真的结束了,那些被二战影响过的人群,那些参与二战的人群,他们应该怎么办?
今天给大家推荐的电影《缄默的迷宫》抛出来了这个问题,且没有准确的答案。
年轻的律师主要是审理公诉案件,某一天,他遇到了这样一宗案件,一个西德的记者大声控诉一位教师,这名教师参与了纳粹集中营当中对于犹太人的监控,但是如今却堂而皇之地成为了一名老师,进而逃离了法律的制裁。
年轻的律师对此意气风发,他决心要帮助这个记者找出证据,以此将这个漏网之鱼绳之以法。
律师很年轻,同时也很有精力去处理这件事情,更有甚者,律师认为自己是绝对正义的,而整个纳粹在二战期间的罪行是罄竹难书的,他这样去做,不就是正义战胜邪恶吗?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律师不知不觉的已经深陷一种漩涡,这种漩涡是自己无法扭转的,而这个漩涡不过是二战的冰山一角。
《缄默的迷宫》向所有人抛出来了一个问题,当我们谴责纳粹在二战期间的暴行的时候,当我们用正义去审判纳粹以及参与纳粹暴行的德国人的时候,我们审判的是谁?
纽伦堡审判虽然饱受诟病,但那是一次针对罪犯的审判,我们尚且知道罪犯究竟是谁,东京审判亦是如此,然而当更多的罪犯开始涌现,我们作为正义的一方,应该如何审判?
这是问题的症结,同时也没有答案。
年轻的律师认为自己是正义的,自己对于纳粹罪行的揭露是正义的,因此,只要是找出来证据,就可以将纳粹以及参与纳粹罪行的人绳之以法,这是没有异议的。
然而令他无法接受的一幕其实早在电影一开始就做出了回答。
二战结束后,人们对于纳粹罪行的追缴,很大程度上仅仅集中在那些台前的操纵者,然而幕后的参与者呢?
当德国在二战中,以整个国家的全民参与进行了系统性的犯罪,当整个国家几千万人都是帮凶的时候,我们应该去审判谁?
恐怕我们应该审判的不仅仅是单个的犯罪分子,更应该审判的是这种被产生的纳粹的思想。
这一点就如我们开国领袖毛主席所说的那样,“中囯人民与日本人民是一致的,只有一个敌人,就是日本帝国主义与中囯的民族败类”,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你即便是战胜国,你也没有办法对于战败国的所有国民进行追责,怎么追责?
向谁追责?
是杀光所有人,还是将所有参与者全部关起来?
正因为我们无法这样去做,因此,我们作为战胜国需要防范的是这种法西斯思想的传播,需要防范的是这种军国主义的思想的传播,这样才能更好的以绝后患。
而《缄默的迷宫》中出现的另一个困境在于当律师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化身的时候,实际上他自己也是一个纳粹的后代。
当他自己的父亲跟自己的女友的父亲都是同样的人的时候,他自己应该怎么办?
本片虽然给出了这个问题的回答,但是这是一种无济于事的答案。
从律师本身的处境来看,即便是二战胜利之后的十几年间,人们已经彻底的将自己曾经的罪恶遗忘,德国人并不会进行全民族的反思,因为法律无法将所有的参与纳粹暴行的德国人绳之以法。
当纽伦堡审判结束之后,德国人在道德上已经没有了心理负担,更何况纽伦堡审判本身就是一个笑话。
当历史开启了全新的一页的时候,即便是盟军也没有打算将所有的对错好坏进行彻底的区分,因为盟军自己参与战争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并不在乎究竟能不能将所有的战犯以及参与犯罪的人绳之以法,或者是为他们后续不能参与犯罪提供保障。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的结论,大家可以想想看,回形针行动的发起者美国他们不知道自己招揽的这些科学家们是不是纳粹成员?
他们自然是知道的,然而当冯布劳恩成为土星五号之父的时候,美国人还愿意追讨冯布劳恩在二战期间的罪行吗?
同样的,当美国完成了对于侵华日军731部队的全面接收,且让其帮助美国建立了诸如德特里克堡等全球范围内的生物实验室的时候,731部队的罪行除了在我们国内被讲述之外,在国际舆论上已经彻底的烟消云散了,这个时候,正义走在了哪里?
因此,审判单个人或者是某一个国家于事无补,我们应该做的是审判某种思潮,当今世界,纳粹思潮依旧活跃,我们是否做好了准备?
……你好,再见
我已经很久没有热泪盈眶了,在这片中,当西蒙诉说他在奥斯维辛集中营中错信门格勒医生,将自己的一对双胞胎儿女送走,后来听到别人叙述医生将小朋友如何残忍实验致死后,一世活着痛苦与内疚中的时候••• 我无法压抑内心的激动,很长一段时间,我以为我的心真的老了!
没想到羞涩干巴的背后还是可以激气一丝波澜••• 其实,整篇故事没有太多露骨的残酷虐杀场面,取而代之的是,一张张冷漠、平静的脸孔,只有小数主要角色的激动滂湃,他们就像湖面下激烈摆动尾巴的小鱼,试图扬起湖面产出旋涡一样。
他们原本也是缄默的一员,为了各自的生活,各自重新建立社会中自己的地位,就好像当时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联邦德国,在觉醒沉默的背后有那么一丝蓄势待发窥探后,主角们都无法平静地坐着了,他们全部站起来,为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事实,为了一个只是为了告知,最终也许都无法有成果的事实,将迷宫中的错综复杂人物关系、罪恶根源统统解构出来,并记录在案。
当最后,男主发觉,线越来越多了,而线的分布竟伸向了自己敬爱的父亲,自己的妈妈再婚后的继父,自己深爱的女主的家人,甚至街上任何一个路人都是源头所在,他开始崩溃了,不知道自己所做之事是否再有意义,是与自己整个民族为敌,还是安然地像全民族一样保持缄默呢?
当然,我会尊重自己不可剧透的大前提的!
我始终深信,只有自己感受的电影,才是自己的电影,而这样才可以令电影工作的所有从业人员得到一份尊重。
如果一份好评,或者一颗星星就一概而论,那我们还需要花两三个小时完成一出电影之旅吗?
西蒙这个角色令我印象十分深刻,他引领了故事的发展,也牵动着角色的情绪,我记下了他的一句说话(我只记得大概内容): “虽然我在这里有那么多的惨痛回忆,但我女儿第一次吃冰淇淋的笑容,我们第一次散步的街角,都在这里,这里不是我的家,那么,哪里才是呢?
”
#缄默的迷宫#历史就像一个迷宫请不要迷失自我,有真实历史事件改编由德国年轻检察官的视角事件揭露奥斯维辛集中营事件从而改变德国司法体系的故事,简单的配乐与叙事风格带有平稳的紧张感,复古镜头的运用直接拉近了一个战后成长的德国而后经过反思重新能够变得强大,一个国家能够认清过期时长思量才能更好的着眼于未来,电影的意义大于拍摄手法的本身,有时候历史的裹挟人可能都是身不由己,就像台词的一句话:你是要这个国家的每个孩子都拷问自己的父亲是不是杀人犯吗?
——是的!
我希望这些缄默,这些谎言,终将走到尽头!
(即时感受速记,非影评)《缄默的迷宫》:拍得极为工整的德国主旋律片,在政治正确的外衣下,聚焦战后单个青年的追索,并行两条非常日耳曼的线——一个国家如何反思自己的罪孽,一个青年如何面对自己价值观里正义的左右手互搏。
情理最后汇交在“法”上。
如果说纽伦堡是战胜国对德国的审判,是宣告战争的发起和领袖人物的罪孽;那么法兰克福这场审判的意义,在于“战犯不仅是队伍最前面的那个人”,在于“普通人躲在国家机器名义下释放的恶”,在于“承认比纠正需要更加巨大的内心力量”。
行进一半,靠配乐和表演积攒的力量。
受害者和犯人两个集体、两次快剪很不错。
48分钟的前者,搭配的希伯来音乐让人泪如雨下。
但更喜欢后者:正在给病人看病的牙医,正在车底修车的工人,比离开办公楼的权贵带来的震撼还要大。
后半段节奏加快之后,则有一些做作,始终欲崩未崩。
导演想展现的“面”太多了,焦点转移到男主人公的内心塌陷和重建的方式明显收不住。
起到人生导师作用的几个配角,都极度伟光正。
片子一赶,上半部比较别致的温情和复古都瞬间破功,“这个国家需要糖霜,而不是真相”变得又红又专,韵味也就少了一点。
“战争年代应该遵守另一套是非观吗?
”的疑问贯穿全剧,最终通过两个配角之口,完成了有些刻意的说教——“我们所为不是为了审判谁是好人,谁是坏人”“个体只能做当下认为正确的事,但受害者应该被历史倾听”。
已经看过很多反思二战的艺术作品了,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落脚点并不相同。
《缄默的迷宫》的珍贵之处,大概在于反思了战争,也反思了人们对待战争历史的态度,即反思了反思行为本身。
和电影也唱唱反调吧。
审判奥斯维辛的是德国人自己,只这一层就可以无限拔高作灯塔,照顾德国人的民族自豪感,暂时性忽略这个国家对纳粹的敏感中,有些依然保有避而不谈和内心苟同——甚至不用身在欧洲,在近几年国际事件中,表态的黄种日耳曼也不少了。
可能人性里对战争的天然狂热难以抹去吧。
以前见识浅薄,每每看到对某些鲜为人知的历史真相的揭露都震撼无比,也热衷于这一题材。
后来就觉得,这种重现、反思乃至审判历史的故事,看得太多太多了。
韩国的《辩护人》、《华丽的假期》、《共同警备区》,波兰的《卡廷惨案》,意大利的《1900》、《同流者》,南斯拉夫的《无主之地》、《地下》,更不用说《辛德勒》、《钢琴家》、《毒太阳》、《帝国的毁灭》、《窃听风暴》、《穿条纹睡衣的男孩》等等等等……对这一类电影渐渐开始失却兴趣,给予高评价的理由似乎只剩下敬意。
看到《缄默的迷宫》7.9的分,我想,这片儿大概不过如此吧。
历史片评分能到8以下,这是得有多沉闷无聊。
然而抱着无聊杀时间的心态开始看,影片结束后我却决定五星。
四星半电影分,加半星喜好分。
我如此中意这部片的原因,大概是它让我看到了一些不一样的东西,比如历史究竟是如何被重现的,而不是历史本身。
这部片让我突然发现,最容易成为“空白”的那段历史,不是战时,而是战后。
被处心积虑埋藏起来的,终究会随着时间流逝重见天日,而探寻真相的人本身却往往为后人所忽视、遗忘。
你看,前面掉书袋式列举出来的那么多部片,有哪一部是聚焦于历史重现者而非历史参与者的?
我们现在称颂着德国人对于历史的反思态度,然而有多少人清楚反思背后的艰辛和痛苦?
恕我无知,至少在此前我是毫无概念。
我曾以为,在1945年后,阳光普照大地、驱散长夜,所有黑暗的罪孽暴露于正义之下,是一瞬间的事。
在此之前我不知道,德国人对这一页历史曾讳莫如深,德国的战后一代居然可以对奥斯维辛一无所知。
我不知道真相曾被困在如此庞大的一座迷宫里,不知道那些迷宫的探索者经历了如此多的波折坎坷,几近迷失。
有人觉得剧本过于模式化,我则称其为真实。
作为战后一代的后代,我们自然完全了解剧情的走向。
调查一定会胜利,真相一定会被揭露,不然还能怎么样呢?
然而该责备编剧太“工整”吗?
我倒倾向于觉得我们是被历史书剧透了,早在多年之前,与编剧无关。
在我的眼中,这是一部向先辈致敬的影片,不是历史的反思,也不是什么悬疑故事。
它不需要花巧和深度,只负责记录,记录那些迷宫探索者的曲折历程,让我们得以看到在审视历史时最容易遗漏的盲点。
想起短评里有豆友问为何要插入爱情的戏份?
我以为凡人的情感与弱点,是记录中不可略过的一部分;而那个倔强固执认死理的拉德曼在最后挽回女友时的拙劣表现给我带来的真实触动,胜过一切浪漫结局。
有人说这种工整刻板毫无风格靠三观正赚高分的片难道不烦吗?
至少我个人对于电影从不会因为主观情绪而降低评价。
好片可以推荐,烂片可以标雷,但夹杂了主观好恶的判断,决不会成为我分享给他人的版本。
而且我一直以来秉持的观点是,任何艺术形式的根本目的都在于记录信息。
表达方式影响到信息被接受的程度,但表达的瑕疵并不使其失去记录的意义,所以求全责备刷一两星实在是没有必要。
换句话说就是要找乐子请出门左转谢谢。
即使男主人公Radmann在片中大部分时间里如此认死理、不食人间烟火,一个更大的历史背景不容忽视-对纳粹在集中营所犯罪行的广泛关注始于1960年代初的法兰克福庭审(1963-1965)及前期调查(1950年代末)。
虽然战时共有8000余名党卫军成员工作于奥斯维辛, 但若查罪个体,则受证据搜集能力所限,极其困难。
因此,法兰克福审判时最终只有22人被起诉,庭审结果6人终身监禁,另11人获刑,轻重不一。
德国国内的司法扮演了真相委员会。
如果没有一群坚持正义,原则的人,就不会有这样的调查与审判。
但原理原则又让人如此痛恨。
对原则近乎洁癖的坚持几乎击垮Radmann。
随着调查的进行,知道生父也曾为纳粹党员后,Radmann精神几近崩溃;他甚至对女友怒称德国人只配穿黑色丧服,指明女友父亲在不义战争中的贡献,得罪并失去女友。
「人間は愚かで醜い」(人愚笨而丑陋。
原台词后还接一句,请爱这样的人)。
这是日本法律题材剧‘legal high’里的主人公律师对人性中恶的洞察。
某种程度上我很同意。
社会条件、人的生物构造,让大多数人可以并且实际与丑陋共生。
1960年代的Milgram实验表明,在威压的环境下普通人如此倾向服从,甚至做出杀人之举。
心理学家Dan Gilbert的研究表明人大脑中的prefrontal cortex部分可以制造“快乐的假象”(synthetic happiness),即使不幸曾经发生。
战时的杀人者以服从命令为由逃脱道德谴责。
战后,人可依靠prefrontal cortex提供的心情免疫,和平地接受现实,重建家园,仿佛丑陋不曾发生。
就像片中档案中心的美国人评价的一样,战时你们全是纳粹,到了45年人人都反纳粹;过两天火星上的小绿人来了,你们也都会变成小绿人。
这是保全的需要,也不只适用于德国人。
Radmann不是聪明、善于保全的小绿人。
这是他痛苦的来源。
他的正义观与人之丑陋犯冲。
即使美国人已很务实地说,希特勒已是历史,现在的敌人是俄国人,Radmann仍然不忘初心,坚持他所谓的正义。
然而理想化的正义也许只满足了Radmann自己的哲学、价值观。
其实这本无可厚非。
但当这种理想、原则与丑陋的人性不容、受客观条件(比如证据搜集,跨过逮捕)限制时,Radmann与他的正义就碰壁了。
但影片传递的并不是正义、原则无用,现实为王的纯务实主义信号。
历经痛苦,甚至一度放弃后,Radmann在理想化的正义与无条件妥协、放弃之间,为他的正义找到了一条务实的实现方法。
即使出于各种原因,检察官不能让所有值得送上法庭的人受审,大量绵密的取证,严谨的司法程序足以让奥斯维辛的罪行公开于世,让人类反省。
正义以务实的外表出现,达成了Radmann曾经未预料的效果。
这是务实的正义,在与现实、人性冲突后重生的正义。
反思。再反思。
这片搭配《辛德勒的名单》《朗读者》和《海伦娜》一起看,就是德国二战后的心路历程。用隔着铁门递火的戏引出全章,巧招。把这么重而闷的题材戏剧化处理之后反倒回避了「每个德国青年都有纳粹家属」的情绪敏感地带。犹太受害者的悲惨也都是用聆听者的反应来表现。这份叙事的温柔,与男主角是衬映的。
纯当历史片看看,费林小哥最近露脸颇多,过于周正,倒是很德国范。
历史是一座迷宫,不曾开口的缄默却在凌迟生活。约翰在60万份累牍的资料馆里找得到出口,却在接受父辈罪恶的迷宫里失魂落魄。奥斯维辛的罪恶深埋之后阳光正好,生活照旧,一代人的罪恶变得缄默,而迷失的年轻人在和解与救赎中不断批判反思。《朗读者》讨论过的主题更加直白地剖析,其反思精神值得尊重。
德国每年都出这种电影,好不好就不说了,引用古罗马人的一句话,战争开始真理最先灭亡。
我有一大篇话想说,但豆瓣说有禁用内容……
如法炮制
缄默是一时的保护,也是软弱的逃避。真相才能使之蜕变和前进。前半段挺好,后面有点崩。
看不下去
虽然题材常新,但故事和讲述都未免寡淡。很多思考起点都一带而过没有挖。
看完后低落之余还觉得很庆幸,庆幸有这么一帮人,坚持自己的信念,行正义之事。大背景下能否做到不屈服于强权,难,不过还是有这样的人。旁观等于助纣为虐。
再一次感慨:德国人对自己曾犯下罪行的反思和自我揭露,真的值得很多国家学习。
当一个国家的人都集体性地犯了罪,究竟应该怎样审判他们呢?这是一个国家转型正义当中所必需要面对的问题,而我相信,这个问题,早晚有一天,我们也必须要面对
敢于直面自己的过错
终于又能在电影院圆梦看了一部渴望多年的德国片了!QAQ 这道案件,犹如由谎言和沉默组构的迷宫。真相见底,才姗姗发觉原来自己一直置身于处处遍布谎言、虚伪和沉默,人人有罪,充斥着伪装君子,掩藏着恶魔刽子手的世界中。纳粹杀手,有罪!死不悔改,有罪!知情不报,三缄其口,有罪!德国人真是太过勇于揭开历史真相,反思战争了。越是这样就越爱德国,越讨厌日本![9.22看的]
理解德国想掩盖或者忘记那段历史的心情,因为我们有过共同的缄默,也许这就是人性的矛盾。既有对历史的愤恨,也有对未来的憧憬。
诚如戴锦华老师所说,这是部内容很好很重要,但电影感很糟的作品。不过即使缺乏艺术性,电影感很糟,它还是很值得一看的,因为对大多数没经历过二战的人来说,无论是那段历史本身和后续影响,都知之甚少。
2.5,對這場審判著力最深的總檢察長鮑爾徹底被邊緣化,我不知道拍攝這個振振有詞追尋真相的故事的製片方是怎麼看待這件事的,2016.03.18
缄默改变不了历史,掩盖不了真相。撕开旧伤疤的确很疼,但只有直视鲜血,才是正视历史,才能警醒后人。希望未来有一天能有机会坐在电影院,看一部自己国家的,真正的光明正大的反思电影。
我们也需要这样的审判